你的位置:首页 >> 学院动态 >> 通知公告>

邵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19-06-03 通知公告 音乐舞蹈学院官网
 邵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行为,健全考试工作制度,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维护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组织实施、普通在籍在校学生参加的教学测试活动。

第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考试的组织与领导、试卷命制与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成绩管理及考核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第六条 教学单位应加大课程考核改革的力度,强化学习过程的考核,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取消“清考”。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考试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两级组考。教务处依照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处理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考纪监察办公室、考试安全和保障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处理考务、考纪、考试安全与保障等工作。

二级学院及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执行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处理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的组考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学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设主考和巡视员。主考主要负责考试的宏观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处置,巡视员主要负责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及考风考纪情况。

按规定由教学单位组织的考试,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相关人员担任副主考与巡考员。主考、副主考以及巡考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主考、巡视员(巡考员)应深入考场进行检查、巡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开好“三会”:

(一)单位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组考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考务工作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监考、阅卷、成绩的评定及考核材料的归档等。

(三)考风考纪教育会。向学生强调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实行责任制。教学单位对学校负责,监考人员对其所属单位及其监考的考场负责。所有考务人员对主考负责。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一支与考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承担考试工作是学校教职员工的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监考任务或在考试工作中造成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应当在考试前15日审核在籍在校学生的考试资格,对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予以公布,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考。

第十八条 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试;

()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信息;

()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

()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证书或通知;

()揭发、检举、控告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考试行为规范、考试纪律和考试保密规定;

()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

()配合有关单位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考核和结课考核两部分组成。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实习日志(周志)、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技能考核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要适当;结课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平时成绩、阶段考核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在开课时告知学生。

(一)通识平台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口试、答辩、课程论文等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考核。实践性课程的考核可根据学生在实践环节中的表现、平时测验、实验实习报告、设计结果、结课答辩等综合评定或组织相应的操作性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试卷总分为100分。

 

第六章 命题、制卷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由教研室负责实施,教学单位应规范命题审批程序。每套试卷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坚持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应做到无知识性错误、覆盖面广、题型合理、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

(三)对教学内容、要求相同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独立开设课程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教学单位对适合教考分离的课程要创造条件建立题库,逐步采用题库试题,推行教考分离,并对已建立的题库做好维护与更新。

(四)命题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邵阳学院考试命题审定表》,在此基础上编制难易程度和题量相当、内容不同的AB两套试卷(其中一套为备用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AB卷的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相当,且原则上试题不得重复。AB卷均应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试题内容与近三年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

(五)教学单位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命题质量和样卷格式,按时提交试卷样卷。凡未按时提交样卷或试题中出现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照《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补考采用备用卷,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一致,不得简化程序。

(七)重修课程考核的要求与正常的课程考核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试卷格式

全校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晰准确、无差错。课程试卷题头居中写明:《×××》课程试卷(A卷)或(B卷),用黑体3号字。题头下面一行居中用仿宋小4号字注明:本试卷用于×××学院×××年级×××专业本科/专科学生,另起一行居中用仿宋小4号字括号标明考试时量和总分,还可以另加注意事项。试题正文部分大题序号用中文数字(如一、二、三……)标识,在大题题型后用括号与阿拉伯数字标明每小题××分,共××分,用黑体小4号字。正文部分用小4号字宋体行距固定值在1824之间。试卷用A4纸上下左右边框为25mm打印。页面底端居中插入页码:第x页 共x页。

第二十五条 试卷的印制

教务处统一组织全校试卷的印制。

教学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试卷样卷、《邵阳学院考试命题审定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交教务处,一份交开课单位存档)和《邵阳学院考试制卷审批单》(一式叁份,教学单位留存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后勤试卷印刷室一份;),严禁安排学生送印、领取试卷。

第二十六条 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更,应当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

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在启用之前属秘密级材料,必须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在试卷命题、印制、保管等过程中,应当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并签订保密责任书,防止试卷()泄密或丢失;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潮,确保试卷()安全。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试的科目和时间,由教务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公布。

特殊课程如体育术科、美术绘画技法、音乐表演、外语口试等的考核,由相关教学单位制订具体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考场应尽可能设在标准化考场。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生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第三十条 监考员由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统筹安排,必要时由教务处统一调配,条件允许时应实行交叉监考。

每个标准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应当严格遵守《监考员守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考务管理工作、考风考纪情况和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学生参加的考试进行巡查,检查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考试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所有巡考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纪作弊行为。巡考人员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备用卷的启用:

()在考试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考试中断的,教学单位应及时报告教务处,经学校主考批准后启用备用卷进行考试。

()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教学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务处。考前发现失密、泄密立即停止考试,考后失密、泄密的,此次考试无效,经学校主考批准后,启用备用卷重新进行考试。

()启用备用卷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条例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考生应当遵守《考生守则》。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教学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教学单位应当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校统一考试时间的,应当立即报学校主考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

第八章 评卷、成绩评定和考核材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阅卷质量负责,教研室主任具体组织评卷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教学单位本专业或与专业课程相近的教师担任,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做到严谨细致、客观公正,不得随意更改评分细则。

评卷具体要求:使用红笔批改;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分,使用“×”“√”等标记;小题分、大题分及总分均按正分记载;小题得分须写在答卷右边;每题大题须在题号前标出总分;评卷人员在答题纸首页阅卷人处签字(必须字迹工整、签全名)。评卷人员要准确填写记分栏内答题分数并对试卷成绩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随意涂改,若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者应在更改处签名。

第四十条 评卷人员在阅卷中如发现答案雷同超过五分之一及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迅速报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教学单位应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情况报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应组织专人对试卷的评阅情况进行复查,及时纠正试卷评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十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过程考核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构成,成绩的评定必须要有客观依据,不得随意给分。过程考核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阶段成绩。平时成绩必须根据教学过程中的考勤、课外作业、课堂交流与提问、课堂讨论(小组讨论、个人陈述、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讨论、教师点评)等综合考评。阶段考核成绩包括课内测验、课程或章节论文、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以及期中考试等。结课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得超过70%,课程总评成绩的具体构成应在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并在开课时告知学生。

第四十三条 采用提交作业(报告、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当的作业(报告、作品或论文)提交方式,包括采用邮件或其它在线方式提交作业,任课教师须明确提交作业的截止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报告、作品或论文)的,按未参加期末考核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后应对试卷及学生卷面成绩进行分析,对学生答题整体情况反映出的“教”与“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原因。通过试卷及成绩分析对今后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若出现学生成绩分布异常的情形,教学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课程成绩单一般应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报送。任课教师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出邵阳学院学生成绩单连同答卷一并交学院教务秘书,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成绩登载在学生成绩记录册上。任课教师务必认真填写学生成绩记录册上的各项内容,考勤、作业、实践性教学等考核内容应有记载。学生各项成绩不得随意涂改,确有正当理由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对无成绩的学生要填写原因,如休学、缓考、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等。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在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关闭成绩报送系统,网上公布学生成绩。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成绩报送工作,需提前向开课单位提交报告,说明成绩延期上报的原因,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拖延报送成绩的,按照《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成绩提交后,如因录入错误、试卷批阅错误或加分错误等原因需更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邵阳学院成绩变更申请表》,说明具体原因并随同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平时考核成绩记录等)一并提交给教学单位,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如因教师不认真评阅试卷造成大面积成绩错误或伪造材料提出修改成绩申请的,一经发现,按照《邵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学院提出试卷核查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与开课单位负责人共同核查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更改成绩。

第五十条 评卷人员(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直接责任;教务秘书和成绩管理人员对成绩负管理责任。任何人不得篡改、伪造学生的课程成绩,违者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十一条  课程考核材料归档

(一)评阅后的试卷(含电子版)由开课单位保管,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部分有代表性的优秀试卷可长期保存。

(二)试卷一般按教学班级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课程考试试卷、答卷、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等。

(三)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考试试卷(AB卷)或考查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反映成绩的小论文、报告、设计等纸质文档(或雕塑、模型、实物等相应的电子文档)、平时成绩登记册、课程成绩登分册、试卷分析及课程教学总结等材料均应按要求保存。

(四)教学单位对整理后的考核材料进行文档编目,以便查询。


第九章  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替他人考试;

(十一)组织作弊的、参与集团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考生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成绩无效,以零分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 考生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中第()项至第(十一)项外、第五十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不得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其中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至第()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该科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不得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十一)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学生贩卖考试作弊工具、作弊信息的,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学生购买考试作弊工具、作弊信息的,协助作弊的,参与集团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考生在各类等级考试中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暂停报考资格13年。

考生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科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不得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考生在受处分期间考试违规的,加重一级处分;屡次考试违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我校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替考生答题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十三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及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考员或者巡视员签字确认,由教务处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报学校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六十七条 教学单位或有关单位发现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教务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在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教务处认定,报学校处理。

第六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或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应当暂停其工作,报学校处理。

第七十条 教务处在对考试违规者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认真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者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者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七十一条 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收到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复议申请的,应当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七十三条 教务处以及教学单位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在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邵院政字20133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