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邵院政字〔2019〕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我校教授、专家治学的作用,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要负责咨询、评议、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学院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开展本科专业认证和质量文化建设。
(六)推荐校级教学成果、教学发展与改革研究立项课题、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精品课程、优秀教材、自编教材立项等,指导开展湖南省教学成果、教学研究课题、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培育等工作。
(七)指导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八)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除因职务替代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2人。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教务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活动经费在学校教学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七条 学院设立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接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与监督,具体职责由各学院委员会自行制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委员任职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六)身体健康。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学校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推荐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凡属审议方面的工作,在做出审议前,秘书处应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报情况,并认真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有记录备案,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审议、评审或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校长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邵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邵院政字〔2007〕66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