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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1 发布人:

邵阳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邵院政字〔201910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总体设计蓝图,是学校组织一切教学活动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一所学校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

第二条 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原则。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调整应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专业方向、修业年限、毕业学分、课程设置、课程分类、学分分配、授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安排,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一般包括三种形式。

(一)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经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在正式招生前,必须参照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相关或相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借鉴其它院校先进经验,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培养方案执行一段时期以后,由于高等教育形势和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进行创新性的改革,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有较大的变化,原有方案已不能反映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学校将有计划地组织对全校所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系统的修订,一般每 35 年进行一次。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是指人才培养方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课程的学时、学分、实践环节、学期安排等设置不合理,或者由于专业领域内新技术、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学生接受能力的变化等原因,需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及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学校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单位学院具体负责制(修)订。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教务处在本科教学管理过程中,应准确把握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掌握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学校提出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的工作计划。

(二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计划得到学校批准之后,教务处提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征求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形成《邵阳学院关于制(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教务处根据已批准的《原则意见》,确定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方案,包括制(修订工作日程及对各学院的具体要求,下发各学院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覆盖专业面较大的通识平台课课程改革和设置的论证工作;第二阶段,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论证工作。

(四承担通识平台课课程教学任务的相关学院,应率先依据《原则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通识平台课改革与设置初步方案,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对每门课程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最终确定全校通识平台课的设置方案。

(五)各学院根据国家要求与学校《原则意见》以及通识平台课的设置方案,结合本专业的具体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通过专题研究、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理念和思想的深入讨论,在广泛听取校外专家及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意见后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初步方案。

(六)各学院要将每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情况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汇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对每个专业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并指出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后,各单位要认真讨论,在充分研究后予以修改。经过几轮的审核、论证、修改的过程后,最终定稿,定稿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单位学院院长签字后交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校长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教务处划分的课程归属与业务范围下达到有关学院和教研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推诿或截留外单位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由教务处组织协商解决教学任务归口问题。

第九条 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学期第十三周确定本学院各专业下一学期开设课程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勾选课程。

(二)教务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学期第十四周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并向开课单位下发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含实践教学)。各学院核对,有关教研室落实任课教师,确认后填报任课教师,由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第十六周将教学任务安排表交教务管理科和实践教学科。

(三)教务处核查各学院教学任务安排表,确认准确、合理后排课。

(四)教务处教务管理科排出课表初稿并发至各学院,各学院在一周内核实。

(五)教务处下达正式网上课程安排表和教学任务书。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是指现在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需要新设取消课程变更授课顺序和改变实践环节等情况。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必须对人才培养方案作局部修改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填写邵阳学院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在实施前一学期的第十周前报送教务处教研科审查,经教务处和校长批准后方可变动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修改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如教学大纲,教材编写或预定等)。

第十三条 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违者将《邵阳学院教学事故及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邵阳学院培养计划管理规定》(邵院政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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