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增强学生自律、自强的能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毕业生,按照导向的政策性,教育的目的性,内容的全面性,管理的规范性,评价学生客观性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的指导思想
(一)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
(二) 综合测评鼓励学生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三) 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两方面。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第二课堂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
(四) 综合测评办法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的指导性方法。具体操作是,各系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指标体系及操作方法
(一) 基础性素质按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素质三个一级指标设立,其中“思想品德”占20分、“学习成绩”占70分、“身心素质”占10分。
(二) 基础性素质测评
1、“思想品德”素质测评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三个档次:18~20、13~17、12分及以下。
(1)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且无任何违纪行为者记18~20分。
(2) 受到校系级通报批评者或所住寝室被评为不合格寝室者记13~17分。
(3)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记12分及以下。
2、“学习成绩”测评
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学时)按下面公式计算得出“学习成绩”分值。
(1)实行学分制:
学习成绩=
(2) 实行记分制
学习成绩=
说明:①按等级评定的课程分别按优秀85分、良好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45分计算。
②参与综合测评的各门课程成绩以正常考核原始分计。
③体育成绩不计入学习成绩测评总分。
3、身心素质测评
身心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达标状况,体育锻炼状况,人际和谐状况及心理调适能力等。
(1) 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未进行达标测试者要求体育成绩及格),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人际关系和谐,心理调适能力强者记9~10分。
(2) 凡无故不参加早操1~3次或请病假10~19节课者记7~8分。
(3) 凡无故不参加早操4次及以上者或请病假节数达到20节课及以上者记6分及以下。
(三) 发展性素质测评
以学生实际获得荣誉称号、奖励成果鉴定证书及违纪处分情况等为主要评价指标,分加分和减分两部分,加分部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一部分:加分部分
1、创新与创造能力
(1) 科技竞赛与论文
参加科技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记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它奖 |
全国 |
6 |
4 |
2 |
1 |
省级 |
4 |
2 |
1 |
0.5 |
校级 |
2 |
1 |
0.7 |
0.3 |
系级 |
1 |
0.7 |
0.3 |
0.1 |
说明:
①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技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记分一次。
②评奖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级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③在正式出版物(指有正式批号的出版物,下同)上发表学术性论文,或在国家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全国三等奖加分;在省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省三等奖加分;在本校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校级三等奖加分。
④一项成果有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⑤本办法所指的国、省(市)校级是指由同级党委、行政或其职能部门举办的活动,群团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组织所颁发的奖分别下降一个档次加分。
(2) 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技处审定,可适当记分,记分不超过6分。
2、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
(1) 非英语专业的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
年级 |
一般本科专业 |
艺术类专业本科和一般专科 | ||||||||
四级 |
六级 |
三级 |
四级 |
六级 | ||||||
优秀 |
通过 |
优秀 |
优秀 |
通过 |
优秀 |
通过 |
优秀 | |||
二年级 |
1 |
1.5 |
2 |
1 |
1.5 |
2 |
2.5 |
3 | ||
三四年级 |
0.5 |
1 |
1.5 |
0.5 |
1 |
1.5 |
2 |
2.5 |
(2)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
科别 |
文科 |
理科 | ||||||||||||||
等 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
一年级 |
1 |
1.5 |
2 |
2.5 |
3.5 |
4 |
5 |
5.5 |
0.5 |
1 |
1.5 |
2 |
3 |
3.5 |
4.5 |
5 |
二年级 |
0.5 |
1 |
1.5 |
2 |
3 |
3.5 |
4.5 |
5 |
/ |
0.5 |
1 |
1.5 |
2.5 |
3 |
4 |
4.5 |
三四年级 |
/ |
0.5 |
1 |
1.5 |
2.5 |
3 |
4 |
4.5 |
/ |
/ |
0.5 |
1 |
2 |
2.5 |
3.5 |
4 |
(3)各种知识竞赛、科技社会实践、征文等加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全国 |
5.5 |
4 |
2 |
1 |
省级 |
3.5 |
2 |
1 |
0.5 |
校级 |
2 |
1 |
0.7 |
0.3 |
院(系)级 |
1 |
0.7 |
0.3 |
0.1 |
3、组织管理能力
对学生干部进行同级管理,分级考核。学生干部包括校、系级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寝室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其中优、良、合格原则上分别按学生干部总数的20%、60%、20%的比例评定,不合格人数视情况而定。记分值如下:
等级 |
优 |
良 |
合格 |
不合格 |
分值 |
3 |
2 |
1 |
0 |
若被评为系、校、省、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记分标准分别为3、4、5、7(此项以最高分计,与考核等级不重复记分)。
4、文体特长
各类文体竞赛加分值如下:
名次 |
破记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全国 |
8 |
6 |
5 |
4 |
4 |
3 |
3 |
2 |
2 |
省级 |
6 |
4 |
3 |
3 |
2 |
2 |
1 |
1 |
1 |
校级 |
4 |
3 |
2 |
2 |
1 |
1 |
1 |
0.5 |
0.5 |
院(系)级 |
3 |
2 |
1 |
0.5 |
0.3 |
0.3 |
0.3 |
/ |
/ |
若所获得奖励为等级制,按“创新与创造能力”中“科技竞赛与论文”记分标准记分。
5、特殊加分
①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寝室长每次加1.5分。
②被授予各级荣誉称号(系、校级“三好”除外)者,非干部同学在组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受各级组织通报表扬以及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发展性素质记分项,由系参照以上加分标准确定加分值。
第二部分:减分部分
1、受到校系通报批评者减1分,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2、3、4、5分。
2、打架斗殴,违章用电(烧热得快、电炉、私接电源等),赌博、晚归、外宿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构成纪律处分者,减1分/次。
3、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三次计旷课一节)一节减0.5分。
4、要求参加的全校或系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无故缺席减0.5分/次。
5、小偷小摸未构成纪律处分者,减2分/次。
6、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或所住寝室被评为不合格寝室者,其成员每人减1.5分/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减分情形,各系可参照以上标准确定减分值。发展性素质综合得分为加分值与减分值的代数和。
(四)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品德测评分+学习测评分+身心素质测评分+发展性素质测评分。
三、测评结果与评奖评优
在评奖评优中,考虑到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双重作用,评奖原则为:根据奖学金或评奖比例,按综合素质测评学分排序确定获奖资格人选。
四、组织实施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对本系的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