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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树立“以学生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强化“以应用型人才培养和以就业需要为导向”的办学理念,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确立就业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战略地位,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系部、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逐年上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就业工作是学校双“一把手”工程,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全体校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实习就业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系党支部书记、学生专干、辅导员、招生实习就业处全体成员为办公室成员。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实习就业处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系部具体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精神。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审议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实习就业处、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招生实习就业处工作职责
(一)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和市场需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校级就业咨询和讲座活动。对毕业生进行政策法规、就业观念与心理、就业技巧、职业生涯设计和就业信息等方面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生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生源、专业情况和毕业生求职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四)负责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网站的资源建设和日常维护。
(六)负责协调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协调处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有关争议问题。
(七)负责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工作。
(八)负责指导并协助系部组织专场招聘会。
(九)负责对系部就业工作督查,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十)负责毕业生需求情况的社会调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提出修订招生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 系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精神,具体落实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确定系部就业专干,加强本系部毕业生的思想和就业教育,做好毕业生安全就业的防范工作。
(三)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制度,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单位数据库,拓展就业市场。
(四)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特别是就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校内外招聘活动。
(五)掌握毕业生就业需求,及时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
(六)负责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就业推荐材料。
(七)负责本系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八)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上报,收集就业证明函。
(九)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立足部门职责,为学生顺利毕业、安全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二)充分挖掘部门资源,多方式、多渠道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
(三)协同招生实习就业处办好校园供需见面会。
第五章 就业基地建设
第九条 学校本着“服务湖南、服务行业、辐射全国”的原则开展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工作,在完善原有毕业生就业渠道基础上,以系为基础,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挖掘潜在的人才需求空间,积极拓宽就业基地的行业和地域,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
第十条 构建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相结合建设模式,为毕业生提供零距离就业途径。
第六章   校内招聘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组织和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实行首问负责制,各部门对用人单位均要热情接待,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是学校各级各类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接待用人单位、统筹招聘活动事宜。系部负责宣传,组织生源,布置场地,提供现场服务、统计签约人数等。
第十三条 系部根据各专业的要求举办专场招聘会,并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和积极邀请用人单位来校专场招聘。
第十四条   招生实习就业处对用人单位在校招聘活动中的各种宣传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就业陷阱。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向招生实习就业处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单位简介、岗位要求、工资福利待遇等。大型校园招聘会要向上级就业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七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管理,各系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 发放对象:我校符合规定的应、往届专科学历毕业生。
第十九条  协议书一式三联,毕业生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各系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条 毕业生签领协议书后,必须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须由个人提出补领申请,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有效接收证明到招生实习就业处补领协议书;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招生实习就业处更换,更换时必须退还原件。招生实习就业处应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并保存好学生的申请及原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仔细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填写内容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系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学校把毕业生违约率作为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新协议书的,需向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递交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更换,招生实习就业处要妥善保管学生递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
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界定
第二十六条 签约性就业:毕业生向学校提供下列协议(合同、函件)之一,视为签约性就业: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和人事代理合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录用)批文或函件。
(四)参军入伍(入伍证)。
(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委培合同)。
(六)西部计划、教师特色岗位、“三支一扶”等项目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灵活性就业:毕业生向学校提供下列协议(函件)之一,视为灵活性就业:
(一)   没有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接收函件或证明。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不接收档案户口)。
第二十八条  待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正在择业的,视为待就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不就业:毕业生向学校书面申请不予就业推荐的,视为申请不就业。
第九章 就业推荐
第三十条 毕业生推荐程序是: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务管理部门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学生所在系写出推荐意见,招生实习就业处审核盖章。
第三十一条 遵循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就业推荐原则,择优推荐。各系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三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毕业生信息登记,同时加强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
(一)招生实习就业处和各系都要详细登记并整理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专业要求、需求人数、应聘条件、报名截止时间等),通过就业信息公告栏、就业工作信息网等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二)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毕业生就业的相关精神、政策、制度,要及时通过辅导员、网上宣传、宣传栏公布等途径向毕业生传达。
(三)就业信息栏和学校就业工作信息网站上的信息要定期替换、更新。
第十章 就业程序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向招生实习就业处递交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其他推荐材料无效。
第三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情况一栏由用人单位填写并签章。用人单位有人事权时,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签章;用人单位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时,“用人单位上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毕业生本人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签章。
第三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中校(系、所)意见栏由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栏由招生实习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均填写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的相应信息。
第三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二)系部、招生实习就业处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三)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完成前三个步骤后,到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登记;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报到证的办理:在5月31日前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填写好《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申请书》并交给招生实习就业处,由学校委派专人去省教育厅集中办理;在5月31日以后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把《协议书》交招生实习就业处审核并开具介绍信,由毕业生自行到省教育厅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由学校集中办理的《报到证》随毕业证同期发放。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证》报到期限为三个月(从报到证签发之日算起)。毕业生因故不及时领取《报到证》或领取后不按时到单位报到而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报到证》。《报到证》遗失需补办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签署意见,自行到省教育厅补办。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到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后,自行到省教育厅办理。
(一)本人的改派申请报告,由辅导员和系主任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核;
(二)原用人单位的意见;
(三)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四)毕业证原件、原《报到证》。
第十一章 就业率统计
第四十二条 建立辅导员对系部负责,系部对学校负责,学校对省教育厅负责的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各负其责。
第四十三条 就业统计包括月就业率统计、初次就业率统计和年度就业率统计。月就业率统计每月进行,各系应在当月25日以前上报给招生实习就业处;初次就业率是指从本年度1月1日至当年度上级文件规定日期止的就业率,各系应在规定日期前10天上报招生实习就业处;年度就业率是指从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就业率,各系应在12月20日以前上报招生实习就业处。就业率统计需提供电子文档,就业证明函或就业协议书分专业按就业协议书编号先后顺序整理,系部保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  要切实抓好就业率真实性核查工作。
(一)抓好学生第一次就业的质量;
(二)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如实汇报就业情况;
(三)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要及时逐一核查;
(四)每次上报就业数据前,都要全面的核查无误后再上报学校;
(五)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特别是灵活就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四十五条 辅导员(不论岗位变动与否)应收集本届毕业生本年度1月至12月31日前的就业信息以及就业证明函(按协议书编号整理)。辅导员应在每月20日以前把所收集的就业去向信息上报给系部。
第十二章 就业工作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百分制对系部就业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全面考核,并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以工作实绩评定“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先进系部:综合得分在85以上的系部,按得分高低分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奖励。
(二)先进个人: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统计中,辅导员每落实一位毕业生就业去向,并收集就业证明函的给予7元的就业率统计信息费,每漏报、虚报、错报一人扣10元。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准确掌握本班每位毕业生去向,统计率达100%且就业证明函收集率达到100%,按5元/生予以奖励,并评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不低于当年学费总额的1.0%预算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由招生实习就业处统一管理,其中, 55%的就业工作经费用于就业市场建设、就业信息服务、毕业生跟踪调查(含用人单位回访)等;35%就业工作总经费用于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创业服务基地建设、就业工作宣传、就业工作科研等。10%的经费用于就业工作奖励。
第四十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由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监督经费的使用。使用部门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合理使用;未经报批而动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五十条 各系在开展就业市场建设、就业信息服务、就业讲座、毕业生跟踪调查(含用人单位回访)等工作后,需向招生实习就业处提交书面调研报告或总结报告、照片等佐证材料、方可报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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