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邵院政字〔2018〕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邵阳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或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诚信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 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70分(不含70分)以下。
(四) 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6门(不含6门)。
(五)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
(六)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第四条第(三)(四)项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如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已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在学业等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奖项或有其他突出成绩的,可以向学校申请特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以特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至35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院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
(一)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三)研究、处理本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问题。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籍管理办法,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送学校学位办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授予名单,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补授
第九条 结业生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返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且达到第三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在每年6月份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毕业后,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通过不当方式取得学士学位,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邵院政字〔2017〕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