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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25 发布人: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2018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直接从生源地去参军入伍的,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的要求,办好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各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注册,学生即取得我校学籍。

第七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暂缓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不予注册。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由教务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第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学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该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申请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要参加适当的保健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清理、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批,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

(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缺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且无法安排补课。

(四)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比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

(五)参加各类正规考试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符合缓考条件学生必须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申请缓考原则上必须在考试之前提出。学生如有紧急情况不能考前办理手续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然后再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一律按缺考处理。获得缓考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考试。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除应直接留降级的学生外,如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均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记60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设置辅修专业的情况下,成绩良好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相关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全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位于所在年级专业的前30%;其中课程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可以优先选择专业。

(二)经考核确有兴趣与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无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者,可以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转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的专业间进行。下列情形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文、理、音乐、体育、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国际学院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其他学院各专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考核方案由二级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转专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原则上按照录取专业就读,确需转专业的可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大学二年级开始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必须降级转专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填写《邵阳学院学生转专业申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

(三)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组织教务处、纪委监察室根据本规定对转专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批准。

(四)经学校研究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天。

(五)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学院负责做好教学安排,教务处完成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六)已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课程学习,与原专业已学课程不一致的,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选修相应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二条 转学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学校间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学到其他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同意后,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二)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录取学校公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科学生在二年级之内、专科学生在一年级之内可以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具体时间以湖南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制为4年(5年)的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6年(7年),学制为3年的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出国留学的。

(四)创业的(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延长休学年限)。

(五)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身体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书,经学校医院确认后,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学院辅导员、学生家长陪同学生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诊断医院出具符合复学要求的诊断证明书,再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学审核。如符合复学要求,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必须在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后,再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经批准复学者,根据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有6门以上(含6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年结束后直接给予降级处理。课程门数及性质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课程门数按学期分别计算,公共体育课不计入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应予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两次考核中的最高成绩作为记入档案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有10门以上(含10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对退学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学籍,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本科学生毕业补考后尚有3门以内(含3门)不合格的,准予结业;专科学生毕业补考后尚有5门以内(含5门)不合格的,准予结业。

第三十六条  因课程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原毕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待电子注册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在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因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回校跟下一届学生一同参加同一环节实践,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在规定时间回校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和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教务处按照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即时注册,将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即时注册。

在校在学生原则上不予更改学籍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学生确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需更改学籍信息的,须本人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审批表》,交所在学院审核,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接受变更的证明。申请人持学校同意接受变更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事宜。变更后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学生因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造成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不得补发。证书持有人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补办证明书,学校审批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邵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邵院政字〔2017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896日印发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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