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
管理办法
(邵院政字〔2013〕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模式和新机制、不断强化大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素质的培养与训练、着力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和规范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二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采取以系为单位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申报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系(部、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校级项目评审和省级、国家级项目推荐工作。
(四)学校审定校级项目立项建议名单和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名单,批准校级项目立项名单以及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名单。
(五)教务处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三条 申报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由学校联合企业进行申报。校企双方已正式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二)申报的基地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及特色优势,应连续三年承担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任务且取得较好教学效果,初步形成了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规律的实践教学模式及相关教学文件,具有一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三)基地依托单位应是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具有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具备较好的教学条件设施和满足需要的学生食宿条件。
第四条 建设内容和要求
(一)人才培养。有与企业共同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企业学习方案,方案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和学生学习效果好;有较丰富的由教师和企业专家共同开发的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等教学资源,实习实训项目设计科学且不断更新;合作企业每年能够结合企业实际,提供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指导;积极开展项目式、案例式、体验式等实践教学改革,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运行管理。管理机构与制度健全,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特色。建立健全教学运行及质量监管机制,形成有利于学生学习、训练和实践的教学环境与平台。建立学校和企业分工负责、较好满足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需要的政策、经费、人员等保障机制。注重网络平台等现代管理技术的应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制度健全、规范,执行严格,安全设施完好、齐全,无安全事故。
(三)教师队伍。建设一支由专业负责人或高水平教师、企业技术骨干组成的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高水平指导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锻炼和企业技术骨干到高校兼任教师的制度。制定鼓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指导学生企业学习的政策保障措施。
(四)条件设施。具备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企业学习场所和环境,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品质良好,能满足学生学习与训练的需要。建有基地网络信息与学习平台,有相应的多媒体课件及教学音像资料,方便学生自主学习与训练。有切实可行的机制和措施,确保学生能全面体验企业真实的生产生活环境,感受企业先进文化。
(五)示范作用。通过建设形成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企业实际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管理制度与机制,学生受益面广,其建设与改革经验在学校其他专业或全省高校同类专业中具有借鉴与示范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基地实行以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分工合作、良性互动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系(部、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基地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发布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推荐评审。
(四)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七条 基地负责人职责
(一)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四)为实习实训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发挥基地作为学生实习实训、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场所的重要作用。
(五)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接待和安排参加实习实训教学师生的住宿,解决好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情。
(七)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系(部、院)汇报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八条 系(部、院)与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
(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系(部、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二)系(部、院)应主动取得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系(部、院)与基地共建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三)在教学期间,系(部、院)与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九条 经费来源。国家级、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将给予专项建设经费,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安排配套经费。对于立项的校级基地,学校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基地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实施期限和资助经费额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须在基地资助经费下拨之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二条 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开支,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设业务费:
1.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而进行的项目方案调研、论证以及参加
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2.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企业学习方案、实习实训项目建设、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改革等相关费用。
3.开发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教学音像资料等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基地网络信息与学习平台建设等相关费用。
4.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校企双方指导教师培训、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互派、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等相关费用。
5.学生在基地实践创新活动费用。
6.基地教师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教学研究与改革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7.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资料和复印等费用。
(二)人员经费:指用于项目建设、检查、鉴定验收所开支的项目组成员和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
(三)设备、软件购置费:用于项目建设所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影音制作等费用,按学校相关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办理。
(四)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时由基地建设负责人、系(部、院)领导和教务处领导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开支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系(部、院)要加强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费预算及支出管理。
(二)教务处要加强对各系(部、院)的基地建设方案和项目计划备案管理和检查,加强预算和支出管理。
(三)财务处要按基地建设经费的支出项目和使用规定认真审核开支项目,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对基地建设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基地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校级建设项目的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建设项目的验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对验收达到建设要求的,将正式予以认定并挂牌,否则取消建设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1年以来立项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