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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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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06-26

邵阳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励广大高校教师牢固树立以教为本、以教为荣的职业品德观念,增强教学工作责任心,规范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教党组发〔201819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担任本、专科学生各类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需参加课程教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原则。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贯穿课前、课中和课后等课程教学全过程。

(二)综合考核原则。领导听课、督导评课、学生评课、同行评课相结合,校级考核与二级学院考核相结合,多元化、多角度考核教师课程教学质量。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公开,考核过程、结果客观、公正、公开,信息透明。

(四)科学性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随机抽查为主,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课程教学质量两个方面。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教师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教学、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评价标准的制订以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为依据。

课程教学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14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应对每位教师开展一次教师课程教学效果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

第七条  教师课程教学效果评价由教学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三个方面组成,其中教学督导评价占40%、同行教师评价占20%、学生评价占40%

教学督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教学督导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处统一组织,教学督导评价由校、院两级督导共同承担。

同行教师评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教研室负责实施。

学生评价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统一组织,由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包括课程教学效果评价、教案和课程教学文件评价、作业批改和课后辅导评价、命题评卷评价等,其中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占60%,教案评价占10%,课程教学文件评价占10%,作业批改和课后辅导评价占10%,命题评卷评价占10%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  教师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十条  教师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结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一)考核年度出现教学事故的。

(二)考核年度因教学工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考核年度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额定标准70%的。

(四)考核年度教学督导评教或同行评教、学生评教评分低于80分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年度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师年度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核年度出现一级教学事故1次,或二级教学事故2次,或三级教学事故3次的。

(二)年度教学督导评教或同行评教、学生评教评分低于60分的。

(三)任教班级学生评价低于70分,且有1/2以上学生实名要求更换任课教师的。

(四)基本工作量未达到学校定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校、院安排的教学任务的。

第十一条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估工作中,校外专家的课程评价意见将直接认定为学校的课程评价结果。校外专家认定为优秀的,教师个人当年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为优秀;影响评建工作的,或校外专家认定为不合格课程的,教师个人当年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所在二级学院年终目标考核教学工作和综合考核均不能评优。

第十二条  教师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是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结果将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也可与二级学院教学酬金二次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  教师年度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师年度课程教学综合评价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以视情况做出暂停授课资格、调离教学岗位、取消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职务等处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涉及人员广,工作任务重,不仅关系学校的发展,也关系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各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队伍,科学组织,使考核工作科学合理,确保考核结论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处要加强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学校教学督导团对二级学院考核结果开展随机抽查。对考核工作走过场、考核结论失真的要追究所在学院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邵阳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邵院政字〔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邵阳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2.邵阳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3.邵阳学院实训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4.邵阳学院实训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5.邵阳学院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6.邵阳学院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7.邵阳学院实习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8.邵阳学院实习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9.邵阳学院课程教学教案评价表

10.邵阳学院课程教学档案评价表

11.邵阳学院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与答疑评价表

12. 邵阳学院学生考试试卷抽查评价表

13. 邵阳学院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表

14. 邵阳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表

 

邵阳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邵院政字〔2019〕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