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国际学生,更好地激发学生成长成才,特设立“邵阳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申请我校或已经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不含国际交换生。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分A、B、C三类。
1.A类:用于奖励汉语学习时间为一学年的进修生,仅限学费减免,获奖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50%。
2.B类:用于奖励第一学年的本科学生,包括学费住宿费减免和生活费发放。生活费设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生活费全发,获奖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20%;二等奖发放生活费的60%,获奖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30%;三等奖发放生活费的40%,获奖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50%。
3.C类:用于奖励第2-4/5学年在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包括学费住宿费减免和生活费发放。生活费设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生活费全发;二等奖发放生活费的60%;三等奖发放生活费的40%。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A、B、C三类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对华友好;
2. 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3. 应当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录取时年龄在30周岁以下;
4.未获得任何其他类别的奖学金。
第五条 B类奖学金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外,汉语水平应达到HSK 4级180分及以上。
第六条 C类奖学金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 遵守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度内累计旷课不超过10学时或事假不超过40学时且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3. 上一学年度必修课程经补考后无不及格现象。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依据
第七条 A类奖学金依据申请人高中的成绩绩点从高到低进行评定。
第八条 B类奖学金依据申请人的HSK4级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评定。
第九条 C类奖学金依据申请人上一学年度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进行评定。一等奖要求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二等奖要求平均成绩70分-79分;三等奖要求平均成绩60分-69分。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 A、B奖学金申请人须于每年6月15日前提出申请,6月30日前完成评审。
第十一条 C类奖学奖申请人须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邵阳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至国际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国际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以及相关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国际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学金获奖名单及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国际交流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纪委(监察室)、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际学院及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国际交流处按照评选条件对拟定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国际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国际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生活费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报到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报到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的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警告级以上纪律处分者,从处分当月起停发生活费。
第十五条 奖学金依据专业学制年限发放,延期毕业的学生延期阶段不享受奖学金政策(因病休学导致延期者除外);提前毕业的学生,生活费只发放到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第十六条 学生来校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离境之日起停发生活费。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自行购买国际学生综合险后方可发放生活费。在学习期间患病,应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的范围内医院就诊,并依据保险公司相关内容进行申诉理赔。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须按《邵阳学院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政策。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政策和生活费发放额度以当年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发布的为准,另有协议约定的奖学金政策,按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当年为热门专业的本科生不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可申请生活费,热门专业以当年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发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2019年8月22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邵阳学院国际学院
2019年8月22日
邵阳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