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国际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国际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邵阳学院学生手册》、《邵阳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邵阳学院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道德行为规范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性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酗酒;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对违法学生予以退学(非学历生)或开除学籍(学历生)。
第七条 遵守校纪校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退学(非学历生)或开除学籍(学历生):(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三)不服从学校决定安排,无理取闹的。
第八条 尊重中国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积极适应学校学习和生活环境。因个人原因与校外人员发生纠纷,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给予院级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等组织的活动,衣着装扮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严禁衣衫不整者进入教学区域。
第十条 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专心听讲,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十一条 互相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间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不得打架、争吵、挑衅,影响老师的正常授课。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院级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保持教室整洁、肃静的良好环境。在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未经许可不准在教室内开展非教学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屡教不改者,给予院级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乘车、购物、银行取钱、交纳各种费用时主动排队。
第十四条 进入公共场所时严禁吸烟及大声喧哗;要爱护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要按价赔偿。
第十五条 进入会场听报告、演讲、参加演出时做文明观众,不大声叫喊、打口哨、说脏话。
第十六条 如购买电动自行车必须向学校报备登记,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充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车行驶相关规定,不得酒后驾驶,严禁违停乱停。一切因使用不当发生的意外,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如有违反,视情况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依法依规举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不听劝阻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为宗教有关活动提供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要庆祝本国重大节假日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国际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学校老师的组织下进行,违反者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中国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参加校外兼职、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有违反,将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违规兼职经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向有需要的国际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禁止学生下河下湖游玩;私自下河下湖游玩所引发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间、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必须自费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自理,或根据所购保险,按与保险公司约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果遇到危及人身、财产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拨打紧急求助电话110求助。非紧急情况可以拨打学校国际学生辅导员的电话求助,拨打无效求助电话者将按中国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者早退累计达三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每堂课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视为旷课。
第三十条 每周累计无故旷课达5课时以上者,国际学院将对学生进行约谈警示。学生需向国际学院提交书面保证书,保证书将记录到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对旷课者除进行教育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擅自外出十天及以上者或在校但连续十五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学历生)或退学(非学历生)的处分,并上报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居留许可。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三条 凡是利用假期(包括中国传统节假日、周末、寒暑假)离开学校外出者,需到国际学院填写《国际学生假期离校去向登记表》。一学期累计2次及以上不填写者,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病请假,一天之内的,可通过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并报国际学生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两天及以上的,填写《国际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上医院证明,由国际学院批准;请假在4-7天的,由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请假一周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经核实需请事假的,须填写《国际学生请假申请表》,三天以内的由国际学院批准;四至七天报国际交流处批准;一周以上,由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一学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六条 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国际学生,按第三章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的期限内没有按时返校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的期限内没有按时返校且不知去向的学生,国际学院应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种类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退学)。
第四十条 本规定各类处分由国际学院起草处理意见。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国际交流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退学)处分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影响全校的事件或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处分,由国际交流处、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学院共同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国际交流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学生本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国际学院要填写《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同上报学校。
第四十四条 按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学生处分后,学校应出具《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至有关单位。
第四十五条 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国际交流处填写《国际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发至国际学院。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院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回(执)证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 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另一名老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回(执)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住所,即视为已经送交。如有必要,同时将副本以邮寄方式送交相关单位及其家长或者其直系亲属。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四十八条 违纪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由国际交流处上报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等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重新研究决定。国际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国际交流处和国际学院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国际交流处、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法律专家担任。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周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由国际交流处上报邵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注销其居留许可并限期离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学校将移交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实施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材料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国际交流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19年8月22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邵阳学院国际学院
2019年8月22日
邵阳学院国际学生日常管理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