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坚持以“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应用驱动,创新发展;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建设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为重点,以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为核心,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为突破,逐步搭建面向全省高校共享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进一步加快推进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条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是依托虚拟现实、多媒体、人机交互、数据库和网络通讯等技术,构建高度仿真的虚拟实验环境和实验对象,学生在虚拟环境中开展实验,达到教学大纲所要求的教学效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教务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制定和发布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推荐评审。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
第五条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实现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校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应规定进行。
第六条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年度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申报,采取以系(部、院)为单位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项目申报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系(部、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组织校级项目评审和省级、国家级项目推荐。
(四)学校审定校级项目立项名单和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名单。
(五)教务处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接受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满必须接受验收。项目验收采取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验收材料和组织校内专家进入项目建设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的验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教务处在项目正式验收前将组织校内专家开展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预验收结论进行全面整改,确保省级和国家级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责令加强建设,限期整改合格。
整改期间,学校不再接受该单位其它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为鼓励教学单位积极开展“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建设,学校对省级、国家级的“虚拟仿真实验”项目(重大集体项目)设置立项奖、考核奖和标志性成果奖,奖金从学校配套经费中支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立项奖。项目获得省级立项,奖励3000元;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奖励5000元;
(二)考核奖。项目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奖励3000元、良好的奖励5000元、优秀的奖励10000元;
(三)标志性成果奖。标志性成果是指项目组成员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的相关教改论文、获得的省级以上相关教学成果奖和省级以上的课堂教学竞赛奖励。对于以上标志性成果学校按照相关文件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材料或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3年以来立项的所有虚拟仿真实验项目。
第十五条 各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