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8.0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系党政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院党委、院行政《邵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学院党委、院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规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系党总支部、系行政的责任
1.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系党总支统一领导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政齐抓共管,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各支部、党员,落实到各教研室和各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加强内部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教学、科研、产业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思想、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认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做好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微杜渐能力。
4.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协助院纪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违纪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5.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和礼品礼金登记上缴制度等廉洁自律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领导班子及成员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民主管理及系务公开的情况。
6.坚持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施系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 系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系党政主要领导对系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勤政廉政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定期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系党总支书记对总支委员、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总支副书记对分管学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组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直接对学校和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负责。
3.系主任对副主任、科级干部和各教研室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主任对各自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分管领导都要制定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接受系党政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系负责同志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6.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己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主持或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监督分管和联系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
1.系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全系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副职向单位党政正职签订;科长向分管领导签订。责任书在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有效,如在届期内签订责任书的责任人不再担任该职务时,由接任人继续执行该任期内的责任内容。
2.系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学院党委组织考核。总支、行政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学院党委、行政、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听取民主党派、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各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系党总支、行政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院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有关我系党风廉政建设的细节性的实施措施见《体育系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附后)。
体育系党支部委员会
200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