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勤制度,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项常规教学活动,学生实习、见习和毕业设计期间的考勤与请假事宜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考勤制度
第四条 教学活动期间,考勤由各行政班级班长负责,班长填写考勤登记表并交任课教师核实签字;各班级将当天考勤情况汇总后报辅导员,辅导员再将学生考勤情况报送二级学院分管领导。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每周汇总并且公布学生出勤情况;学生出勤情况要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对于缺勤的学生,要依据《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将学生在校统计报表于每月3日(如适逢节假日和双休日,则顺延至假后第一天)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每逢寒暑假及节假日后,各二级学院须将学生到校情况于假后第一个工作日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者,按旷课1学时论处。
三、请假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提前请假,学生因急病等不可抗拒因素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批假人,经口头同意后方可准假,并必须委托他人持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请假条上须有家长的签名或者家长认可的短信回复;学生因病请假,还须持有学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外,不能请他人代请、补假;请假期满后,需按时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返校后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或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照《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应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事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予准假;病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期间如果适逢公休日(包括法定假日)应连续计算,请假日期跨越两个学期时,应合并计算;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离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和审批流程:
1.请假3天内(包括3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批准;
2.请假4—7天,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3.请假8—14天,经班主任、辅导员、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4.请假14天以上者,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2.请假期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返校者;
3.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四条 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学校统一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对旷课学生及擅自外出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和外出天数,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