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热爱心理辅导工作,恪守心理辅导岗位职责与职业道德,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精神状态良好,精力充沛,不断钻研辅导业务,提高辅导业务水平。
第二条 积极与来访者建立良好咨访关系,具体要求如下:
1、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辅导工作的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在开始辅导时,应与来访者对辅导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辅导工作只在心理辅导室而不得在其他场所进行。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超越,否则应立即停止咨询或转由其他咨询师(员)继续辅导工作;
5、对来访者提出超越辅导老师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
6、不得接受和索取来访者报酬和礼物;
7、不得做自己力所不及的辅导,应及时将其转介给咨询师(员)或医师;
8、当辅导老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时,应向来访者明确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咨询师(员)或医师。
第三条 辅导老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辅导老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辅导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辅导室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他人或社会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必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也可与其他辅导老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辅导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辅导老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认真做好辅导记录并定期进行辅导总结与辅导室的案例讨论。
第五条 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心理测试工作者道德准则》,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六条 要严格遵守值班安排,如需请假应及时告知特色成长辅导室。
第七条 辅导老师要做好自我心理保健,出现情感冲突和情绪问题时需有清醒的警觉,暂时停止上岗并主动接受督导。
第八条 辅导老师应充分理解本守则,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