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我系所开全部本专科课程的考核性质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大多数应考试,少数可考查(由系主任与教研室主任在半期前确定);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为考查。我系所开全部本专科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外开卷三种:必修课的考试与考查应全部采用课堂闭卷;选修课的考查大多采用课堂闭卷,少量可采用课堂开卷(由系主任与教研室主任在半期前确定),但史学论文写作、专业考察、教育实习、毕业论文四门考查课应采用课外开卷。
第二条,考试课程的考核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核时间为90或120分钟(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必修课中的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是每学期的最后一周;必修课中的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的倒数第二周;选修课的考核均在该课程的最后一次课内进行,一般在每学期的倒数第三周。
第三条,除专业考察、毕业论文两门课学生应交打印件外,其余课程学生均应交手写答题卷原卷或手写稿。
第四条,除专业考察、教育实习、毕业论文三门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应有课堂考勤纪律分10分、平时成绩10分。课堂考勤纪律分的扣分标准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平时成绩的依据是课堂答问、预习复习、读书报告、小论文、调研报告等项,其中至少应有后三者中的一项。平时成绩的构成比例和评分标准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
第五条,每位教师均应无条件服从系或教研室安排的流水阅卷或成绩评定工作。试讲考试、史学论文写作、专业考察、毕业论文的评分由全系专业教师共同完成。前者总分为30分,后三者为100分。教育实习的最终成绩由实习带队教师按照教务处的规定评定,报系办审批决定。
第六条,每学期第16周由任课教师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1.累计请假和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者;2.课堂考勤纪律成绩为零分者;3.平时成绩或实践操作成绩不及格者。每学期第16周由班主任确认无学籍的学生,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课程应重修。
二、命题
第七条,命题应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八条,课堂开卷与课堂闭卷考核课程,均应出AB两套试题。各级精品课程应在建设期满后实行题库命题,在此之前,教研室主任和精品课程领衔教师应共同组织相关教师进行题库建设;其它课程以积累6年的AB卷试题经过加工组成题库。试题库中的所有试题均应有答案。
第九条AB试卷的卷面分均==100分-(课堂考勤纪律分+平时成绩+实践操作成绩)。
第十条,AB两卷的题型都至少应有三个。其中客观题考查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其答案应90%以上存在于教科书之中(按此标准,填空、选择、列举、名词解释、简答、大多数论述题均为客观题);主观题考查学生的写作(如给出材料按要求写作等)、阅读理解、分析综合等思维能力(如材料分析题等),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灵活运用(如导游课的案例分析等)。一二年级主观题分数应不少于卷面总分的20%,三四年级应不少于40%。试题库试卷的所有客观题及其参考答案均可取自题库,但主观题应每年重新命题,且每年考过的主观题应加进试题库。
第十一条,为适应学校标准试卷的记分栏,全卷大题数原则上不超过八个,每大题的小题数也不宜超过八个。
第十二条,AB两卷的题量应由考试、考查的时间长短而非卷面总分数的多少来确定。AB两卷的题量及难度要相对一致,以防止申请缓考的学生数量过多。
第十三条,同一知识点在同一试卷中不得重复考。AB两卷之间的重复试题不得多于40%,当年考题与前三年考题的重复不得超过50%(均按分数计算)。
第十四条,命题时应特别注意科学性。文字要确保规范和无误,试题和指导语要简明易懂,尽量使用不会产生歧义的狭义词。
第十五条,AB两卷均应由教研室主任及分管系副主任或系主任审核后签字,方能交教学秘书制卷。无教研室主任及分管领导或系主任签字的AB卷,教学秘书应拒收。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在考前3周内将符合要求的AB卷交教学秘书。
三、制卷与保密
第十七条,AB两卷均不得使用手写稿,须由任课教师用WORD录入后交教学秘书。教师录入试卷时应注明试卷类别(A卷、B卷)、考核性质(考试、考查)、考核方式(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120分钟)、全卷的大小题数量、卷面总分数(50分、80分)和其它分数的构成(课堂考勤纪律10分、平时成绩10分、实践操作成绩30分)。教师录入试卷时,各大题、小题的分数必须明确标识;大题序号用一、二、三……,小题序号用1、2、3……。
第十八条,教学秘书制卷时,试卷首页顶端应有全卷的记分栏、总分栏、阅卷教师签名栏,各大题下还应有各小题的记分栏、大题总分栏、大题阅卷教师签名栏(此签名栏仅供流水阅卷用)。记分栏中的大小题序号应与试卷相符。
第十九条,试卷的其它格式由教学秘书按照教务处制定的标准试卷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教师命题、制卷应注意保密,交教学秘书前不得打印,亦不得存于电子邮箱中,只能保存加密的电子文档于软硬盘或U盘。交教学秘书后去掉密码并由教学秘书打印出来供有关人员审核。
第二十一条,存放试卷的教学秘书办公室的钥匙不得交给他人使用。教学秘书存储试题的电脑应设置较为复杂的开机密码。印刷好尚未考试的试卷,教学秘书应将其放置于保险柜中。教学秘书分卷时不要将各科试卷搞混,以免未考试卷提前落入学生手中。
第二十二条,命题教师和教学秘书对未考试卷不得故意或过失泄密。若有泄密,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考场安排
第二十三条,教学秘书应按教务处要求的时间上报我系各方向各年级考表(考核科目、方式、人数、监考教师、巡考领导),考表上应使用※注明有我系考核课程的考室。不进入考表的考查课程,教学秘书亦应列表安排监考教师及巡考领导,不能由任课教师一人监考,也不能没有巡考领导。教学秘书应认真校对考表、监考教师与巡考领导安排表,严防漏排错排。
第二十四条,教学秘书划分考场时,应保证考生座位之间至少应保持一个座位的间隔距离。
第二十五条,学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必须遵守《邵阳学院考场规则》。
五、监考
第二十六条,每位教师和行政人员均须服从安排参加监考,并在考前认真学习《监考职责》和《考场规则》。教学秘书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周内不得参与监考,但可监考考查课程。系党政领导除了参与自己所上课程的监考外,因要巡考故不再参加其它课程的监考。
第二十七条,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务办和考场,并做好以下考前“八准备”:
1.办好考卷交接手续,核实试卷名称,清点试卷份数。
2.给考生划定座位区域,要求按划定区域就座;在各班座位区域内大幅度、无规律调整学生座位,以防止前后左右学生之间按事前商量协作作弊。
3.清理考场:(1)要求学生将课桌、抽屉、座椅、墙壁上书写或刻画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全部抹掉,并提醒学生,考试过程中如再有发现,将按夹带作弊处理;(2)要求学生将笔、橡皮、刀片、证件之外的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书刊、笔记、各种包、文具盒、各种纸等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或清理到垃圾桶。
4.要求学生关闭通讯工具。
5.逐一检查学生的有效证件(必须是以下四者之一:学生证,身份证,借阅证,附有照片并经班主任签字和学院盖章的身份证明),无有效证件者逐出考场。
6.清点考生人数。
7.填写有关考试信息。
8.按时发卷。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不得做以下与监考无关之事,即“十不准”:1.看书报;2.聊天;3.打瞌睡或吃零食;4.接打电话;5.长时间(3分钟以上)离开考场;6.坐在课桌上或考生旁边的座位上;7.低头沉思或眼睛不扫视学生;8.与学生交谈;9.对学生作各种暗示;10.其它与监考无关之事。
第二十九条,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做好以下五项工作,即“五应该”:
1.应密切注意学生的各种作弊行为。对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者,首先警告,警告无效按作弊处理;对传抄、夹带者,一旦发现即视为作弊。对作弊学生,应没收其试卷及其它相关材料,将其带至考务办,并填写《考试作弊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处理。
2.考试期间,应禁止学生相互借用文具;应维持考场周围秩序,驱逐在考场外逗留和喧哗的提前交卷者、占位复习者。
3.提醒提前交卷者立即离开考场;未经允许,不准未交卷学生中途离开考场;允许未交卷学生中途离开考场时,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
4.考试期间或考试结束时,应严防学生将试题纸或答题纸带离考场。
5.要求提前交卷者将试卷交到讲桌上;考试终了,应要求学生立即停笔,并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等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监考结束后,应做好以下“六善后”:
1.试题纸与答题纸同时收齐,不得只收答题纸。
2.按班归类试卷,但严禁按学号顺序排列试卷。
3.按要求填写密封签和签到单上的各项内容,尤其是应到实到学生人数、收卷份数。
4.将清点无误的试卷连同学生的签到单在考务办按班密封。
5.将密封好的试卷移交教学人员。
第三十一条,凡我系有考试的时候,教学秘书应一直在考务办或考场。
六、巡考
第三十二条,在我系考查课程进行考核的两周和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周,每天上下午应各有一名系领导巡考。系党政领导均须参加巡考。
第三十三条,如当次巡考系领导因其它公务无法巡考,应找其他系领导替换。
第三十四条,系领导巡考应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务办和考场,考试过程中不得长时间离开或早退。
第三十五条,巡考领导的主要任务有以下五项:
1.监督监考教师的到位情况;
2.抽查监考教师是否按考前“八准备”、考中“十不准”和“五应该”、考后“六善后”履行职责;
3.调查考试中存在的应当改进或改正之处,了解考风;
4.协助监考教师和教务处处理作弊学生;
5.处理考场其它突发事件。
七、阅卷与复查
第三十六条,任课教师交AB卷给教学秘书的同时,还应交AB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二者缺一,教学秘书即不得将试卷移交任课教师阅卷,后果由任课教师自负。
第三十七条,客观题的参考答案应当完整,不能只列要点;主观题的参考答案可只列要点。评分标准要落实到小题的各个得分点上。
第三十八条,阅卷之前和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开试卷的密封签。
第三十九条,阅卷须用红色笔;必须按各小题的各得分点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给出正分,不能给负分,不能一个小题只打一个分;全题答错或未答之题以“0”标识。
第四十条,改完一个大题,应在各大题的记分栏汇总各小题的得分和此大题的总分。改完全卷,应在试卷首页顶端的记分栏汇总各大题的得分和全卷总分,并签署阅卷老师全名。流水阅卷还应在各大题记分栏中的签名处签名。
第四十一条,阅卷时发现雷同卷、作有标记的试卷、写有姓名或学号于卷面的试卷,应报教务处请示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阅卷工作初步完成后,还应进行以下复核工作:
1.是否有漏改的大小题;
2.应填的各记分栏是否漏填;
3.各小题的得分汇总是否有误;
4.各大题的得分汇总是否有误;
5.各大题得分栏的总分与试卷首页顶端记分栏的分数是否相符;
6.全卷总分是否有误。
第四十三条,上述复查工作无论是流水阅卷还是任课教师自己阅卷,均由任课教师完成,出现问题由任课教师自负责任。
第四十四条,阅卷或复查过程中,发现各种错误应该更改,所有更改处应签署阅卷教师全名。
八、拆封与登分
第四十五条,阅卷并复查完毕,阅卷教师应与教学秘书、一位系领导三方共同拆开试卷密封签,并由系领导审核密封签和各项记录、签名完好无损后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试卷拆封后,不得再作任何改动,且应将试卷按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
第四十七条,阅卷教师应将卷面分、课堂考勤纪律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操作成绩过录到我系制作的《综合成绩记录册》上,再算出并填写各考生的总分于《综合成绩记录册》,并反复核对过录和总分是否正确完整。补缓考成绩(卷面分+课堂考勤纪律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操作成绩)由教学秘书据原始件过录到《综合成绩记录册》。
第四十八条,《综合成绩记录册》中不及格的总分应使用红笔填写。
第四十九条,任课教师还应将《综合成绩记录册》中的总分登录入网(限2004级及以后各年级)并反复核对后提交。
第五十条,任课教师还应填写《成绩分析报告》。重复课的《成绩分析报告》应分别填写。
第五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后五天之内向教学秘书提交以下全部材料,且前四者不得为打印件:
1.课堂考勤纪律成绩册;
2.实践操作成绩册;
3.平时成绩册及其主要依据(小论文、读书报告、调研报告三者之一);
4.综合成绩记录册(凡由多名教师评定成绩的课程,其原始成绩单要与汇总成绩册一起交);
5.学生试卷及签到单;
6.成绩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以下课程的成绩册填报和成绩登录入网分别由下列人员完成:专业考察由领队教师、毕业论文由科研秘书、教育实习由班主任和全体实习带队教师。
第五十三条,教学秘书应在全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评定结果的复印件、数据库和补考、缓考、重修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其中补考、缓考、旷考、作弊等情况,应在相应课程栏用红笔注明。
第五十四条,学生成绩评定后,教学秘书应向班主任书面通知补考、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名单,班主任应及时通知这些学生在假期中复习。其他学生的成绩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学秘书书面通知学生。
九、查分、改分、总结与存档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于下学期初申请查卷查分。在全部课程的成绩评定结束后,应组织教研室主任抽查部分试卷。确有错误者应通知任课教师和相关学生。
第五十六条,学生申请查卷查分或组织教研室主任查卷查分,发现如下问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更改:
1.卷面汇总大小题分数或总分有误;
2.漏改大小题;
3.成绩册过录成绩或总分有误;
4.入网成绩登录有误。
第五十七条,更改分数除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外,必须要有任课教师、系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教学秘书三方签字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五十八条,每次期末考试完毕,教学秘书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写出总结报告。每次试讲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汇总各种情况写出总结报告。每次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实习带队教师共同根据带队见闻情况、实习册、实习单位所给评语和成绩、实习调查报告等写出总结报告。每次专业考察结束,带队教师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根据考察情况、考察报告的内容和成绩写出总结报告。每年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科研秘书应协助分管科研的副主任汇总毕业论文的各方面情况写出总结报告。
第五十九条,教学秘书应将以下考试材料以课程为基本单位归档保存到学生毕业后第四年:
1.AB卷纸质样卷各一份、电子文档各一份;
2.AB卷纸质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各一份,电子文档各一份;
3.学生考核(含正考、补考、缓考、重修)的所有试卷(含试题纸、答题纸)和签到单,毕业论文(含开题报告、答辩记录)的纸本和电子文档,教育实习手册和日记,教育调查报告,专业考察报告;
4.正考、补考、缓考和重修的成绩册原件、过录件、汇总件;
5.试题试卷流程图;
6.缓考、查分申请表;
7.组织人员抽查试卷记录表;
8.含有原始签字、盖章的成绩更改记录;
9.成绩分析报告;
10.期末考试、专业考察、试讲考试、教育实习等总结报告;
11.考表与监考、巡考人员表。
十、考试计酬与惩处
第六十条,考试计酬标准如下:
1.任课教师给所教课程命题(含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和阅卷,不计课时;
2.参与非自己所教课程的流水阅卷,每门课程计5课时;
3.监考、巡考且未违规者,每次计1课时;
4.教务处安排的考试周,教学秘书按实际天数每天计1课时。
第六十一条,教师考试违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及其它处分。
第六十二条,我系还应当对考试违规教师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扣减其课时费:
1.不按时交合格的AB卷或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每拖延1天扣2课时;
2.不按时交各种考试成绩(单项或综合),每拖延1天扣3课时;
3.成绩评定、过录、登录入网有误,5分以内扣1课时/份,5分以上扣2课时/份,混淆及格与不及格扣10课时/份;确有误而拒不签字更改者10倍处罚,且年终考评为不合格;
4.各记分栏分数漏登和阅卷教师栏漏签名者,每5处扣1课时,不足5处按5处计;拒不补登补签者,加倍处罚,且年终考评为不合格;
5.不按小题得分点按点给正分者,每份试卷的每1小题扣1课时;拒不改正者,扣完该教师该门课程全部课时,且年终考评为不合格;
6.拒不阅卷(含流水阅卷),或拒不监考巡考,或拒不评定、过录、汇总、登录
入网学生成绩,或任课教师不交学生试卷,或阅卷教师丢失某门课程全部试卷,或监考人员、教学秘书丢失已作答的某门课程全部考卷,或教师、教学秘书有意无意泄密试卷者,扣完当事人此学期全部课时,且年终考评为不合格;
7.监考、巡考迟到、早退者,15分钟以内扣5课时,15-30分钟扣10课时,30分钟以上按无故不到位处理;
8.监考、巡考不到位,且考前1小时未请假者,每次扣20课时;
9.未经同意,擅自让非本系教师代替监考、巡考者,每次扣5课时;
10.监考不遵守“八准备”、“十不准”、“五应当”、“六善后”者,每项扣1课时,但监考严重失职(指未发现学生作弊而被各类巡考人员发现或考生将试卷带离考场)者扣20课时。
本细则适用于我系所开全部本专科课程的所有考试考查(含正考、补考、缓考、重修)。
本细则每学年修订一次,修订工作由教研室主任收集师生意见后与系办共同完成。
本细则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
邵阳学院中文系
二○○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