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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毕业论文写作暂行规定
作者:政法系  加入时间:2008-11-24
 
一、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学生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的综合反映,是构成高等教育学历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每个毕业生必须高度重视毕业论文的写作。
 
二、毕业论文的撰写实行指导教师制。为了保证论文指导质量,充分利用教师资源,学生论文选题初定以后,报系办教务干事登记,由系里与有关教师协商,选派认真负责、教学科研能力强,原则上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学生要实事求是,根据自己的基础特长、兴趣爱好和科研目标来进行写作;在教师的指导下,做好选题、搜集资料、构思、写作、修改、校对和打印装订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一丝不苟,做到零误差。
 
三、所写论文要求选题适当,符合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难易度适中;论文观点明确,整体思路清晰,论据充分确凿;语言流畅,标点规范,各种参考文献的引用要注明详细出处,符合标准化要求;论文篇幅不得少于10000字。
 
四、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剽窃他人论著。违者一经发现,论文以零分计算,不得授予毕业文凭。
 
五、论文的印制要求按统一的规格和式样进行。邵阳学院网站教育教学栏中的实践教学文件《邵阳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提供范本,学生自己负责下载,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指导教师、系档案室各存一份)。
 
六、论文的写作时间为一年,即在校阶段的最后一学年(具体时间按“毕业论文工作计划”执行)。逾期未完成者,不能授予毕业文凭。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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