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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教职工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修改版)

为了落实好《学校目标管理办法》,提高政法系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经政法系务会议研究,特制定《政法系教职工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于9月26日全系教职工大会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每位教职工的基本分为150分,然后再进行分项加分,计算公式:该项分×个人分/该项的最高分。

1.思想政治与师德(25分)

(1) 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奖励;

(2) 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主流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以上条件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获校集体荣誉奖计3分、学校部门奖计2分。同一内容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不同内容项目可重复计分(两项为限)

(3)积极参与学校工会活动,每人次计0.5分,获校集体荣誉一等奖,负责人奖计3分,参与者计2分;二等奖,负责人奖计2分,参与者计1分;三等奖,负责人奖计1分,参与者计0.5分,该项目最高不超过3分;

(4)学校、系及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无故缺席者每人次扣0.5分。

2. 获得学历、学位(3分)

该年度获得硕士或博士学历、学位。其中获得硕士学历(学位)计2分,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计3分。

3. 教育教学(60分)

(1) 课堂教学时量每年超40课时计1分,计满5分为止;

(2)该年度获集体各类荣誉奖加分,获省级奖负责人计6分,参与者计3分;获市级奖,负责人奖计3分,参与者计2分;

(3) 主持教改课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国家级计15分,省(部)级计10分,校级计5分。重复计分;

(4) 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18分,有效名次计1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2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前3名,第1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计2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5)该年度获得 “双师型”的资格教师计2分;

(6)指导本系学生参加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8分,三等奖第一名计8分,有效名次计6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8分,有效名次计5分,二等奖第一名计6分,有效名次计3分,三等奖第一名计5分,效名次计2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表彰奖励分别计3分、2分、1分。社团组织的奖励按同等奖励分值的一半计分。

指导本系学生公开发表论文,CSSCI期刊每篇计10分,一般刊物计5分。

办公室人员计教师的平均分。

4. 科研成果及业绩(60分)

(1) 论文著作(20分)

科研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包括:

①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含SCI、EI、SSCI、A&HCI、《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

②本学科核心期刊(含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转载)。

权威期刊(A、B类)每篇计5分,CSSCI期刊每篇计4分,一般刊物计2分。

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究及改革论文,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权威期刊每篇计5分,核心期刊每篇计4分,一般期刊每篇计3分。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著作或教材。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①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本学科高水平著作;

②主编或参编国家级、省级、行业规划教材;

③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著作每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计8分,其他计4分;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5分,参编计2分,省级、行业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3分,参编计1分;译著独译或合译的第一作者计3分,其他计1分。

论文和著作(含教材、译著)合计计分,计满20分为止。

(2) 作品、产品(20分)

①原创作品、产品(15分)

A.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参加行业组织的展览、竞赛,并获得表彰奖励。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B.工艺类作品通过参展或参赛获奖。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C. 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②非原创作品、产品(5分)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5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 科研项目(15分)

①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计15分;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计10分;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计5分。

②获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8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8分,有效名次计6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4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5分,其他计2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表彰奖励分别计3分、2分、1分。

以上科研课题或科研成果奖可重复计分。

(4) 成果转化(5分)

科研产品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计5分,参与前三名计3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5.本《细则》由政法系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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