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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9-19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校帮困助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规范地做好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第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寝室长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个标准。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认定: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家庭或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者; (二) 单亲家庭子女,家庭收入微薄; (三) 父母虽在,但一方或双方残疾且无稳定资助者; (四) 父母双双下岗,且无法再就业者; (五)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经济来源; (六) 家庭子女众多,父母无力供养者; (七)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水灾、火灾、震灾、车祸、重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八) 因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九) 因以上一项(或几项)原因造成学生在校每月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不足200元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因以上一项(或几项)原因造成学生在校每月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不足150元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十)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及材料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三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十月进行,其中,对一年级学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遇发生临时性变化等另行通知。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 班级民主评议。申请的学生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出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十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提交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将申请学生及原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通报寝室长后,由寝室长组织本寝室学生根据学生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的名单进行评议,评议后将名单报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初审,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组织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 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填写于《邵阳学院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计表》和《邵阳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计表》,于每年十月底之前连同《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三)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各系负责将学校复审完毕的名单录入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及获奖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实施资助的重要依据,各系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定,故此项工作将纳入系学生工作年度量化考核。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定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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