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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学生学风建设奖惩条例
时间:2020-10-06

第一条  早晚自习迟到、早退减0.3分/次,缺勤0.5分/次。

第二条  旷课处分

1.无故旷课减0.5分/次。

2.每学期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3至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5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8至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迟到、早退、旷课受处分后,本学期内又发生迟到、早退、旷课时,应累计已处理学时确定处分等级。

     第三条  考试相关处分

1. 补考者每科次减1分,减完为止。

2.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成绩无效,以零分记,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1)携带规定物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指定位置的;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场的;

(6)将考试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出考场的;

(7)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考生有以下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不得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第四条 职业技能类

1、通过国家英语三级考试,并上交证明材料按每人奖励1分计算;

2、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并上交证明材料按每人奖励2分计算;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上交证明材料按每人奖励1分计算;

4、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并上交证明材料按每人奖励1.5分;

5、通过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并上交证明材料每人奖励1分;

6、教师资格证等上交证明材料按每人奖励1分

注:1、证书需为大学期间所获证书;

2、通过四级六级分开加分第五条 竞赛评奖类

 

1、学生积极参加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院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同一项目按最高分计算,不累计加分。如:征文比赛,诗歌朗诵比赛等。

(1)获得集体一等奖按院级0.5分,校级1分,省部级2分,国家级4分奖励;

(2)获得集体二等奖按院级0.3分,校级0.7分,省部级1.5分,国家级3分奖励;

(3)获得集体三等奖按院级0.2分,校级0.5分,省部级1分,国家级2分奖励;

(4)获得集体优秀奖按院级0.1分,校级0.3分,省部级0.5分,国家级1分奖励;

(5)获得个人一等奖按院级0.5分,校级1分,省部级2分,国家级4分奖励;

(6)获得个人二等奖按院级0.3分,校级0.7分,省部级1.5分,国家级3分奖励;

(7)获得个人三等奖按院级0.2分,校级0.5分,省部级1分,国家级2分奖励;

(8)获得个人优秀奖按院级0.15分,校级0.3分;

(9)获得个人参与奖按院级0.1分,校级0.2分;(视参与人数情况而定)

第六条 创新活动类

1、学科竞赛类

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院部组织的各类学科类的竞赛及获奖情况,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加。如:知识竞赛、辩论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药学院英语竞赛、职业规划大赛等。

(1)获得特等奖按院级1分,校级3分,省部级4分,国家级5分奖励;

(2)获得一等奖按院级0.8分,校级2分,省部级3分,国家级4分奖励;

(3)获得二等奖按院级0.5分,校级1分,省部级2分,国家级3分奖励;

(4)获得三等奖按院级0.3分,校级0.7分,省部级1分,国家级2分奖励;

(5)获得优秀奖按院级0.25分,校级0.5分,省部级0.8分,国家级1分奖励;

(6)获得参与奖加0.2分。(视参与人数情况而定)

注:获奖分与参与分不重叠。

2、专业学术活动类

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等,不同论文按篇数累积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算,集体合作论文,按第一第二作者给予满分,其他作者扣半计分。

(1)独著按核心期刊3分,一般期刊1分奖励;

(2)合著(第一,二作者)按核心期刊3分,一般期刊1分奖励;

(3)合著(其他作者)按核心期刊1.5分,一般期刊0.5分奖励;

(4)设学术科技课题小组并报予课题且有成果者(每人每次)(同一次活动只能加一次)加0.3

(5)学术科技小组会议组织者、活动组织者(同一次活动只能加一次分)加0.2

(6)学术科技小组会议参与者、活动参与者(同一次活动只能加一次分)加0.2

(7)参赛者迟交或未交作品扣0.2

3、其他科技活动类

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院部组织的未列入学科竞赛的其他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学生参与的科研立项活动及获得发明专利等成果。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最高分记,不累加计分

(1)获得特等奖按院级1.5分,校级3分,省部级5分,国家级6分奖励;

(2)获得一等奖按院级1分,校级2分,省部级4分,国家级5分奖励;

(3)获得二等奖按院级0.7分,校级1.5分,省部级3分,国家级4分奖励;

(4)获得三等奖按院级0.5分,校级1分,省部级2分,国家级3分奖励;

(5)获得入围奖按院级0.3分,校级0.5分,省部级1分,国家级2分奖励;

(6)获得参与奖加0.2分;

(7)科研立项(即课题申报)按院级2分,校级4分,省部级6分,国家级7分奖励(参与立项者加分标准为立项负责人的50%);

(8)发明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8分。

注:获奖分与参与分不重叠。

4、文学创作类

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院部组织的各类文学创活动及获奖情况 并在各级各类媒体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刊载等情况。

同一作品不可累加,不同作品可累加。

(1)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刊载加3分;

(2)在省部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刊载加2分;

(3)在地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刊载加1分;

(4)在校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刊载加0.5分。

第七条 创业活动类

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院部组织的创业类竞赛活动,自主创业,或参与创业项目。如:“互联网+”创业竞赛、“求真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等。

1、创业竞赛类

(1)获得特等奖按院级2分,校级3分,省部级4分,国家级5分奖励;

(2)获得一等奖按院级1分,校级2分,省部级3分,国家级4分奖励;

(3)获得二等奖按院级0.7分,校级1分,省部级2分,国家级3分奖励;

(4)获得三等奖按院级0.3分,校级0.7分,省部级1分,国家级2分奖励;

(5)获得优秀奖按院级0.1分,校级0.3分,省部级0.5分,国家级1分奖励;

(6)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需网络报名的,凡报名成功均参照院级优秀奖加分。

注:获奖分与参与分不重叠。

2、创业项目类

(1)获得国家级奖项加3分;

(2)获得省部级奖项加2分;

(3)获得地市级奖项加1分;

(4)获得校级奖项0.5分;

(5)获得院级奖项加0.3分;

(6)获得参与奖项加0.2分。(视参与人数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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