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邵院政字〔2019〕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于执行勤俭办学方针和促进实验室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其它设备经费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指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验教学的个性化需要,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和一定影响力的实验仪器系统,或学生进行科研训练需要而自行设计、自行加工、自行装配调试而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自主研发仪器设备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综合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学校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大力研制能体现学科专业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第四条 学校对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项目管理,按申请—评审—立项—样机(本)研制—鉴定—制作—教学应用。
第五条 申请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范围:
教学急需而国内外又无定型产品,或国内外虽有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可节省资金;
同类产品其质量、参数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设备;
学生参赛获奖作品经过师生共同深入研制转化为本科教学设备;
教师科研课题使用仪器设备经改造转化为本科教学设备。
第六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请项目,先由各每年安排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按当年设备经费的计划情况根据急需程度确定。
第七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审批程序: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邵阳学院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申请表》后,由二级学院组织自行评审,将评审结果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予以立项,同时进行公示。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在自行研制、生产教学仪器设备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科研训练或其它方式吸收学生参与。
第九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施前必须完成全部设计(可按计划安排部分前期费),提交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修改设计,经终审后招标或议标加工。
第十条 已批准立项并完成设计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在实施前,项目组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制定工作计划和详细经费预算(包括确需支付的劳务费及其它人工费)。该计划和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后将作为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检查和控制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投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按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名称建立经费本,经费本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借款报销均按预算办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必须与已审核的经费预算相符。若需对设计方案或加工项目进行临时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更改报告,阐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超支经费由项目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完成的,各项目负责人应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书面汇报进展情况,属延期完成的,应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四条 在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经费使用原则,或弄虚作假、将自制设备经费挪为它用,或超出经费预算购买物品、支付人工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鉴定与验收
第十五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整理(编制)好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设计图纸及结构和原理图等技术资料,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初步鉴定。初步鉴定通过后,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按合同和设计图纸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项目负责人到相关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转为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支出原始单据(或副本)编制决算表计算成本(内容包括:设计费、加工费、加班费;原材料、元器件、部件或配用的整机以及为该自制项目专门添置的低值仪器和工量具费等)。成本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该仪器设备的价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