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邵院政字〔2019〕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和依附于理论课程开设的实验实训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加深对所学课程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
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通过模拟实际工作环境,采用来自真实工作项目的实际案例,教学过程注重理论结合实践,强调学生的参与式学习,使学生在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工作方法、团队合作等方面得以提高,是学生获得基本技能与技术培训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规范实验实训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工作管理,有利于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有利于学生获得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有利于学生获得基本技能与技术培训需要;有利于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教务处)、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2.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管理,审查二级学院制定实验室教学计划,负责二级学院实验教学经费分配。
3.对实验教学过程与结果进行督查、检查与评估。
4.开展实验项目的网络化管理,负责(学校)实验教学数据汇总与报送。
5.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方法、内容的改革。
6.其他与实验教学相关的任务。
(二)二级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实验教学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2.制定二级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论证实验项目。
4.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实验考核,处理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二级学院)实验教学数据汇总与报送。
6.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内容的改革。
7.负责实验教学文档存档管理。
8.其他与实验教学相关的任务。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人才培养的能力结构要求,体现层次,循序渐进,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以及拓展实验课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协调统筹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第六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分散的实验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组合,能够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单独设课,逐步建立适应人才培养需求的实验课程新体系。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法规性的实验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确定实验室建设及投资方向的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应尽可能将科研与教学改革成果引入实验教学之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理论课教师集体研究制定,经校实验教学委员会和有关的学科专家论证,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优先选择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或新编的高质量教材作为实验教材,同时鼓励教师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精心编写高水平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减验证性实验,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紧跟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的先进性。
第九条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要改变以验证性实验为主的局面,逐步减少这类实验的比例,增加开设综合性、设计性与创新性实验,按照基础训练--综合实验--设计研究实验等3个层次组织实验教学。专业课实验重在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对开放性实验项目,要将科研和专业实验教学有机结合,将科研工作的内容、手段和目的融入实验教学,并鼓励学生早期参与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
第十条 各教研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在上一学期末确定下一学期的实验指导教师;各教研室所开设实验如需实验耗材、实验动物的,须在上一学期末做好下一学期实验耗材、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并报送学校采购。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课表编排实验课表,课表应体现每天每个实验教室的上课班级、教师、实验项目等内容。实验课表要在上学期末、下学期实验教学开课前,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后,录入实践教学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新开实验项目、更新实验项目或停开实验项目,教研室(实验室)要填报“新开实验项目申报表”,向所在学院申报,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验收审批后方可执行。实验项目变更后,相关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实验项目汇编)要及时做出调整,保证文件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依据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结合岗位能力需求确定项目,保证良好的实验环境、师资、教材,有效控制实训教学的过程,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实验教学目标的实现。
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方案下达学期实验教学任务。承担教学的任课教师要将实验项目名称、内容、进程安排及要求编入授课计划,填写《课程实验教学安排表》交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教研室在汇总各课程《课程实验教学安排表》的基础上,填写专业《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表》。
实验室根据学校课程表、校历及学生人数等,经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研室协调后编制实验室《学期实验教学课表》和《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表》,并报教务处审核和备案。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的《学期实验教学课表》是学校课程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调课、停课、补课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或实验室无故不执行课表均被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的《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表》是教务处审核各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实验室投资效益及工作量考核、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在内容上有相对独立性,并明显区别于其它类似实验。一般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并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能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才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
一个实验项目可是若干实验项目及必要的其它环节所组合而成的综合实验。
第十七条 凡列入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由项目开出实验室提出实验目的、要求、内容、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成本、学生人数、所属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等,按规定填入《实验项目卡》,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低值易耗品核定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的撤销、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的配合科学合理,项目之间衔接紧凑,分工明确,没有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现象。同一项目用于不同专业时,若具体要求有所不同,需在《实验项目卡》上注明。
实验项目设备的选用要以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为基准,不应片面追求设备的高、精、尖、新。
第十九条 实验项目要原理可靠,方法先进,仪器设备组成合理,实验结果稳定,能为学生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实验,能为学生提供分析和思考的余地,能着重训练学生的能力。
第二十条 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要安全可靠,计量准确,符合操作规范,有安全保护措施,有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允许在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中列入暂时尚无条件开出的实验项目,作为学校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基本依据,但要提供必要性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项目,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实验课程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支持、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
第五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二十三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一)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四)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五)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六)明确实验教学质量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二级学院组织人员制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及实验室安排课时的实验项目,应严格与实验教学大纲设定的项目一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实验项目,则需经实验教师申请、实验室及二级学院同意后报送教务处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相应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按照要求试做实验,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二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每次实验完成后,要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情况记录》。学期结束前要报所在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二级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实验室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二级学院或实验室,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一)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的比例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
(三)学生不得缺席实验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按照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经二级学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三十八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并登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教师可参照下列要求,对学生实验报告进行成绩评定:
(一)预习情况。
(二)实验的独立性和创新情况。
(三)实验操作的熟练程度和规范化操作程度。
(四)实验记录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陈述是否清楚。
(五)实验报告是否整洁。
(六)实验的态度和纪律。
第九章 实验教学文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文档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课表、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成绩表等。
第四十条 实验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及其它各种工作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及上报等工作。
第十章 质量监控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实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有效措施,二级学院要认真贯彻学校教学检查的各项规定,使实验教学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和健全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实验课程建设,开展以实验条件、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学生学习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实验室达标晋级工作和实验教学比武活动。要将各类评估、评优及教学检查情况作为考核二级学院及实验室教学工作状态和实绩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教学档案建设和信息管理,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二级学院及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文件的收集、整理、存档及上报等工作,做到工作有记载,事事有依据,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邵阳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邵院教字〔2008〕19号 )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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