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邵院政字〔2019〕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保障我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指承担我校学生各类实践教学及其它部分实践教学环节任务的、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校内实践教学机构或经学校确认与之建立协议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是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践基地的宏观管理,二级学院是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实践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具体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实践基地是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之一,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各级领导和教学单位均应重视并不断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各专业必须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建立数量足够、功能齐全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章 校内实践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校内实践基地是指承担我校学生各类实践教学及其它部分实践教学环节任务的、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校内实践教学机构,包括校内综合性的工程训练中心,经济管理类、法学类、应用文科类综合素质训练中心以及医学技能实训中心等。
第六条 校内实践基地的建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年度教学计划;
(2)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职人员(或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教学运行和日常管理;
(4)有满足学生开展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的场地、设备和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
(5)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
第七条 校内实践基地的建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二级学院申请;
(2)专家评审;
(3)学校批准;
(4)挂牌。
第八条 校内实践基地应承担以下教学及相关工作任务:
(1)根据相关专业培养计划和专业技术技能的要求,组织编写实践(实训)教材,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实践(实训)教学大纲以及制定实践(实训)教学计划和方案;
(2)承担全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技能训练、生产工艺训练、课程实践、生产实践、毕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3)举办各种学科活动,开展学生科研训练和相关科学研究活动,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提供场所和机会。
第九条 纳入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教学任务,能在校内实践基地内完成的,必须安排在校内实践基地内进行。
第十条 校内实践基地的组织领导依托相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同时应制定科学、有效的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励制度,有切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校内实践基地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实践基地建设、实践教学运行;实践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工作量。
第三章 校外实践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基地主要包括:
(1)教育实践基地: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实践。
(2)专业实践基地:供学生各类教学和生产实践,如野外实践、工厂实践以及应用性文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等。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条件。
(2)能满足实践教学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
(3)相对就近就地,相对稳定。
(4)办学质量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先进的市、县级重点中学、示范性中学和特色学校。
(5)具有先进的设备、生产方式、管理理念,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或科研氛围的科研机构、现代企事业等对口单位。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程序:
(1)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需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2)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可行性建设方案,填写《邵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经批准后由学校与基地单位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书。
(3)挂牌。
第十五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应承担的义务
(1)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2)学校、二级学院在人才培训、教学科研、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3)根据教学需要,学校优先选聘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骨干教师、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老师。
(4)实践教学基地单位要优先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并为实习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要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和基地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教学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实习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实习教学新模式,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在实践教学期间,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7)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践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由教务处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邵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名称。挂牌的时间、方式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采用校、院二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
(2)教务处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校级基地的建设,协调基地建设及实习教学事宜。具体工作有:①校级基地签约;②向基地派发实习函,并协调实习工作;③组织基地的评估与奖励;④举办实习教学及基地工作研讨会;⑤组织合作项目的筛选、审定等。
(3)二级学院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体。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指导教师聘用
(1)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践进行指导和管理。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校外指导教师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二级学院审查通过,报教务处备案,由相关二级学院进行聘任,聘期根据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确定,期满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校外实践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践情况。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实践基地的建设以承担教学任务为前提,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为依托,与专业建设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应立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合作共建,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第二十三条 实践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建设:①教学基本文件的建立,包括实践(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实践(实训)教材的编写、实践和训练项目的开发等;②实践基地常规管理及教学组织运行的制度建设等;③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④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动。
(2)硬件建设:主要包括为保证在实践基地进行的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而需提供相应的场地、生活设施及购置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支付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管理费;
(2)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必要的调研费;
(3)实践基地指导教师教学指导费;
(4)开发学生实践潜能、创新实践项目建设费;
(5)与实践基地项目相关的图书、教学软件、办公用品费等;
(6)教学研究、科研协作、学术交流业务费;
(7)必要的实践教学用品、必需的实践生活设施建设费;
(8)实践基地共建协议明确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践基地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采用申请立项的方式进行。二级学院根据相关专业培养计划需要,提出可行性建设方案,填写《邵阳学院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教务处评审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对成绩突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建设不好的、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实践教学基地;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对各教学单位进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邵阳学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邵院教字〔2008〕26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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