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奖励教学成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申报
1.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在我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聘任在校工作连续三年以上的校外教授、专家均可申报。
2.申请人和主要完成人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直接承担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
3.集体完成或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人申请,由主持人所在教学单位负责预评和向学校推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4.申报的教学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5.成果申报者填写《邵阳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及有关附件材料。
二、成果评审
1.学校成立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成果评奖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校级教学成果一等级和二等奖推荐申报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3.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示期内(公示期1个月)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有争议的成果,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或责成有关单位核实。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三、成果奖励
学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校级教学成果的奖励
学校授予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2.省级教学成果的奖励
对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的奖励。
3.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奖励
对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学校分别予以500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的奖励。
4.对同一获奖项目学校按最高奖励等级奖励。
四、其他
1.各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2.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校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