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二、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一节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学生工作,积极参加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责任心强,集体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以身作则,具有奉献精神,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六条 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完成各项任务;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七条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学习成绩须在班级前50%,原则上挂科不能超过1科;班级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学年度)须在班级前50%;主要班干学习成绩须在班级前25%,且不能挂科。已参加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班级干部,成绩须达到学校学位证授予条件,即英语四级需355分及以上;国二成绩须合格。
第二节 学生干部选任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团学组织学生干部换届竞选于每年6月进行;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竞聘方式选任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竞选于每年9月进行,结合工作表现和学习成绩(学年度),由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竞聘流程:自荐或组织推荐候选人、资格审查、竞聘演讲、民主投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结果、公示、正式任命。
三、干部的辞职、撤职和处分
第三节 辞职
第十条 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者,须向指导老师(辅导员)说明原因,同意后方可。如果当时处于工作需要,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在此期间,辞职者本人仍须继续履行职责,否则将作撤职处理。
第四节 撤职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形必须予以撤职:
1.不参加各类活动,缺席累计达2次以上;无故不执行工作达2次以上;值班漏岗达2次以上;
2.工作有较严重的失职给学院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3.一学期考试成绩达4门不及格或一学年累计考试成绩达6门不及格者;
4.滥用职权或违反清正廉洁,给学生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
5.在学生干部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6.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如外宿等;
7.在受到通报批评后仍不思进取者。
8.处分期间不能担任班级干部。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
1.给学生组织工作或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在干部竞聘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或有其他造假、做伪证情形的;
3.在学生组织内部拉帮结派、破坏团结、不配合其他学生组织干部工作的。
四、管理和考核
第五节 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在学院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在学院学工办、指导老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节 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部分详见《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实施细则》。
五、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必须服从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学院的管理,必须在法律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七条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紧密联系和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第十八条 模范遵守学校校规校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努力成为校风学风和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以大局为重,以学校和集体利益为重。
(二)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有依据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权利。学生组织成员有权了解各学生组织章程,对学生组织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4月10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信息工程学院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