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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加入时间: 2018-07-10 文章录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维护邵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原则。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六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反学校章程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退学处理及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凡违纪达到最低处理等级时,一般应给予不低于最低等级的处理。违法违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私财物损失,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和接受其他处罚。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八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等;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6、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罢餐)、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

7、故意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的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反动组织有秘密联系;

8、非法设立广播台站、网站等;

9、制作、收藏、贩卖、传播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10、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11、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九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八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技术等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计算机设备和移动通讯网络中或让他人在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欺诈、虚假、谣言等言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公开或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秘密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7、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8、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或移动通讯网络等工具和平台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赌资等条件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音视频,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翻看淫书、淫画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音视频,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冒用他人信息借贷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偿还贷款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行为,学校视情节及偷窃财物价值给予处分。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500)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偷窃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冒用他人信息借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6、对于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偷窃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打群架动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对先动手打人,闯入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打人,动手打无辜者,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处分。

    4、作伪证

    (1)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 要求他人作伪证者,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持械

    (1) 在寻衅中持有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在争吵或打架斗殴中使用器械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写、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行为,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邵阳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学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2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晚以上、7晚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外宿8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为企业及中介组织发布招聘信息或作招聘代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发布招聘信息、同学尚未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自发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费用、组织同学参与、但未给同学带来其他损失者,退还同学相关费用,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私自发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费用、组织同学参与、并给同学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者,赔偿相关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4、为各种借贷机构作校园代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关于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关规定,违规拆分、截留、挪用奖学金和助学金,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邵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拆分、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