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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08-10

邵阳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科研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体现学校实力的重要指标。为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加科研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应用成果、各级各类获奖成果和各类创作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设学术著作奖、科研论文奖、创作作品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评奖时间为每年四月份,评奖成果为我校科研人员前一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所有报奖的科研成果应以邵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应是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但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教师以“邵阳学院”为第二作者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按照同等成果奖励标准的1/3给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以“邵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教师不是第一作者的也可给予同等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如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只取最高档次奖励。

第七条  我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参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科研成果奖评审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科技处。

第二章  各类成果奖励办法

第八条  学术著作奖

1.学术著作必须已经在合法出版社公开出版,其中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30000元,一般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5000元,权威出版社的界定参照《邵阳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邵院政字[2009]50号)第七条有关规定。

2.学术著作字数少于15万字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3.学术著作一般应在本人系列论文的基础上形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相关系列学术论文不得少于3篇,否则奖励折半。

4.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重点立项教材参照学术著作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一般教材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5.古籍整理、校注、辑录以及编著、译著对照上述12标准折半奖励。

6.各种辞书、资料类著作、普及读物类著作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  科研论文奖

 ()源期刊论文奖励

1.发表在《Nature》与《Science》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300000元。

2.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中英文只能奖励一次)。

3.发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核心版)来源期刊的科研论文实施分区奖励:I区每篇奖励40000元、Ⅱ区每篇奖励25000元、Ⅲ区每篇奖励10000元、Ⅳ区每篇奖励6000元。

4.发表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上的科研论文(参见《邵阳学院AB类期刊认定目录》)每篇奖励10000元。

5.发表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发表在EI(工程索引核心版)来源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发表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发表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集刊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发表在CSCD核心来源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如该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核心版)、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或EI(工程索引核心版)收录,其收录、转载期刊奖励比原标准降低2000元。

6.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7.发表在一般省级学术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8.发表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科研论文和发表在《求是》杂志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发表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专业版上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发表在《中国教育报》、《文艺报》等同级别报刊上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9.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科研论文要求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按标准行计算),字数在1500字以上不足3000字的科研论文按所发表刊物的档次标准折半给予奖励,1500字以下的科研论文不予奖励。

10. 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编制的最新JCR期刊大类分区数据为准,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CD核心来源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来源期刊为准,CSSCI来源期刊以南京大学最新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

 ()收录、转载期刊奖励

1.SCI(科学引文索引核心版)收录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收录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EI(工程索引核心版)收录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工程索引核心版)收录的会议论文(含出版会议论文的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被EI Page One(工程索引扩展版)收录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3.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被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社会科学科研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全文转载的社会科学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科研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第十条  体育、音乐、艺术、文学创作类奖励标准

()体育类

1.奥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2.亚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3.中国体育科学大会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

4.湖南省体育科学大会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5.湖南省省运会冠军、亚军、季军、第四名、第五名和第六名获得者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

6.湖南省民族运动会冠军、亚军、季军获得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音乐类

音乐作品发表:

1.发表在专业期刊上的音乐作品(含乐曲、歌曲篇幅在1版以上),按照期刊的级别减半予以奖励,但每件不低于200元。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按一件奖励。

2.公开出版的个人作品集,每部奖励10000元。

音乐作品参赛获奖:

1.音乐作品参加全国专业性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50000元、30000元、10000元、6000元。

2.音乐作品参加省级专业比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200元。

3.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其中最高一项奖励计算。不同作品参加同一级别比赛,最多按二项实行奖励。

表演:

1.参加全国专业性表演、歌唱、乐器演奏、舞蹈等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者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10000元。

2.参加省级专业性表演、歌唱、乐器演奏、舞蹈等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者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

()艺术类

艺术作品发表:

1.发表在专业期刊上的艺术作品(含美术、艺术设计、摄影、书法作品),按照期刊的级别减半予以奖励,但每件不低于200元。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按一件奖励。

2.公开出版的个人画册、书法作品集,每本奖励10000元。

作品参展及获奖:

1.作品入选参加五年一届的全国性美展,每幅奖励3000元,如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10000元、6000元。

2.作品入选参加全国专业性美展和全国性行业主办的设计展奖励3000元,如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2000元、500元。

3.作品参加省级美展、艺术设计作品展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200元。

(四)文学作品类

1.公开出版的文学作品集,每本奖励5000元。

2.发表在专业期刊上的文学作品,按照期刊的级别减半予以奖励,但每篇不低于200元。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篇作品,按一篇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奖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10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150000元。

2.获得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一、二、三、四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2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四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

3.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15000元。获得省 “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15000元、8000元。

5.由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各级各类学会组织评选的获奖成果和在邵阳市各类评奖中的获奖成果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不进行奖励。

6.其他各级各类获奖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并认定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应用成果奖

1.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0元,其他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每个奖励30000元。

2.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成果,按我校从该项目获得的纯利润的70%奖励研究者。

3.专利被许可或转让,按该专利被许可或转让的总费用的70%奖励发明人或课题组。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1.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以单位人均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一级学报论文、成果鉴定或推广应用数、五大检索的收录数和成果获奖的登记和数量、社会反响的大小,承担和完成的课题的级别和数量以及科研管理情况为基础进行评定。

2.先进集体评奖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组进行,各奖励一名,分别给予奖金10000元。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处每年四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我校师生员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和评奖,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的成果可延至下一年度参评。

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在成果奖开评之前按规定格式填报《邵阳学院科研成果奖申报统计表》,由本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统计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连同成果原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科技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需提交本单位科研工作总结和本单位科研成果统计材料各两份)。科技处对成果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归类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由邵阳学院颁发授奖决定并实施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材料存入个人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者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评奖结果公布后争议期为10天。

第十八条  报奖成果必须真实,科研成果获奖后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学校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除。

 

《邵阳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2014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