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邵阳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下拨的建设经费、学校配套经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各学科自筹经费等组成。
第三条 重点学科分为两个层次,即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学校按比例配套的经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参照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下拨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各学科自筹和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四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划块、使用、检查等管理由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设科技处)负责。经费使用的具体计划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拟定,经系主任审定,并经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学科建设,有利于调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积极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应充分利用本学科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学科建设成果。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学科主要成员的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和学科主要成员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适当配套补贴。以上奖励和配套补贴标准由各系制定(但不得超过学校相应标准的1倍),并报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和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院长批准。
2、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3、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主要用于建立重点学科图书资料室。
4、重点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人才引进及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培训费,由学校另外统筹解决。其比例与额度按省教育厅[2007]31号文件执行。
三、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一经发现挪用,除责成有关人员作出检查外,暂停使用经费。
四、经费的使用程序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归口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各学科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各学科对所有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系主任负责,每年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及学校拨给的重点学科经费,拟定当年的经费预算计划,系主任审定,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审批。且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相关系部和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五、经费的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科目记帐。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年终对照计划检查,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对经费缓拨、减拨、直到停止使用,并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末,各系重点学科应认真统计分析经费使用情况,根据取得的效益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写出详细的经费使用总结,报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 每年2月,计财处和审计处对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进展进行评估。对于严格遵守规定并取得明显效益的学科将在资金使用上给予优先考虑,同时加大投入比例。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将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重点学科资产及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凡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经科技处报资产处实行招标采购,所有资产均应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管辖权归所在系部。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