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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03-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湖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湖南省教育厅领导全省教育科研规划工作的机构,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要职责是:编制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并协助管理我省的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承担对全省教育科研课题进行归口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省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以及立项课题的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经验交流等。
第五条按照教育科学学科分类,建立《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级规划课题的立项、开题、结题、评奖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选题与类别
第六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省级重点、一般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等。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大课题,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作为指定课题单独立项。
第九条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申报
第十条申报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3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
、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好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明确其申报课题属资助或自筹经费课题。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担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市州级(含市州级)以下的教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个人申请承担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直单位(含在湘高等院校)和个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受理省级课题申报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评审
第十四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翁馐敌型移郎笾啤J〖犊翁饬钇郎笞橐话惆唇逃啾鸹蜓Э品肿椋看未印逗鲜〗逃аЭ铱狻匪婊槿〔糠肿易槌善郎笞椋谢嵋槠郎蟆J敌衅郎蠡乇苤贫龋采昵肟翁獾难Э破郎笞槌稍焙陀泄毓ぷ魅嗽辈坏貌渭痈每翁獾钠郎蠊ぷ鳌?br> 第十五条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审程序为:
1
、资格审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分值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立项入围课题,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
、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正式下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有关课题论证活页的背景材料。
2
、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
3
、不准收受礼金和礼品。

第六章经费
第十八条资助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十九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条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
、国内调研、差旅费。
2
、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
、小型会议费。
4
、计算机使用费。
5
、成果印刷费。
6
、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款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10%5%
7
、成果鉴定费。鉴定费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视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确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省管的国家级课题每位专家500800元,省级课题每位专家200500元。
8
、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每项课题最高限额提取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9
、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一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归口管理职责。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管理省级和国家规划办委托的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的日常管理分别委托市州教育科研机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与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签定《研究协议书》,同时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相关管理部门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级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
2
、改变研究方向;
3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
、改变成果形式;
5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
、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
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三十条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该课题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评奖结果须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三十一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并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索要并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成果鉴定要求:
1
、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
2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最少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
、鉴定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5
、鉴定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最后成果,研究工作报告各一套(其中一套为文字资料,一套为3.5英寸软盘)及资助经费决算表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并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学XX规划课题成果字样。
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省级课题成果评选活动一般每5年举行一次,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具体组织,办法另定。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