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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邵阳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为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班主任是系(院)委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学校成立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分管人事、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和各系(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受学校委托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名教师一学年度最多担任两个行政班级的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系(院)党政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专任教师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都必须有担任一届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班主任的岗位职责为:

(一)协助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指导班级建设和班委会、团支部工作,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二)负责指导本班的学风、班风建设。通过听课、宿舍走访、与任课教师联系、学生考试成绩分析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通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团结进步的良好学风和班风。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把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反馈给家长,形成育人合力。

(三)负责本班学生的学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和就业前景,培育专业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方向和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引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求职择业。教育学生遵守考风考纪,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原因,督促改进。做好班级特殊问题学生的管控。

(四)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包括入学教育、安全教育、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就业指导、毕业鉴定、毕业教育等工作。协助学校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大局。在本班学生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周记》,期末及时向所在系(院)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

(二)每周到学生宿舍走访一次,了解学生课余生活,查找影响学风建设的问题;每周深入课堂1次,了解学生出勤率和上课情况非班级任课老师的班主任每月听课1次,听取任课教师意见。

(三)每月召开一次班会,总结和布置班级建设、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每学期进行班级学业状况分析,针对学生学业问题,开展团体辅导和个别辅导。及时与学业困难学生的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并指导学生改进;

(五)每学期对所带班级的每位学生至少作一次谈话;每学期进行一次班级学风建设工作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所在系(院)。

(六)积极参加学校或系(院)的班主任工作会议和工作培训。

(七)新生班主任要参加新生报到、入学教育、专业教育等环节的工作,及时抓好新生班、团组织建设。毕业班的班主任要及时了解毕业生动态,做好毕业生教育,就业教育,毕业生离校值班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班主任由系(院)聘任,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班主任的日常工作由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   班主任考核由各系(院)党总支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实施,各系(院)应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条   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班主任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考评体系(具体考核细则各系另行制定)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档次。班主任考核结果应与系(院)二次分配直接挂钩。各系(院)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班主任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反映不满意的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提出改进意见,在一定期限内如无明显改进,取消担任班主任资格。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事故和不良后果的班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班主任工作:

(一)在政治上不能与学校党委保持一致;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因身体和心理等原因连续1个月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

(五)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学校按每生每月3元拨付班主任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各系(院)应根据班主任实际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发放班主任津贴,做到工作成效与发放津贴挂钩。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度按10%的比例评选表彰优秀班主任,优秀班主任奖励500元/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