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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国际学院(合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国际学院(合署)

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考试工作制度,加强学风建设,保障考试的公正有序,规范监考巡考行为,根据《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结合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国际学院(合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邵阳学院组织实施的期中、期末考试,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国际学院(合署)自行安排的期中期末考试,四级模拟考试,学生手册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校考巡考的安排,院考和其它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安排,院考监考与巡考的安排,院考科目试卷的制作与管理。

第四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校级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通知下达到学院后,由教学秘书制定相应的考试方案,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院长通过后予以实施。学院负责安排的各类考试,由教学秘书于考试前两周制定好考试方案,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院长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考试工作小组,教学秘书和辅导员为工作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考试前召开两会。

1、院长主持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和班主任参加的考前工作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制作等。
    2、考风考纪教育会。各班主任召开班会,重申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

第三章 院级考试科目的命题、制卷与试卷管理

第八条 英语课程考试命题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引进课程考试命题由任课教师负责,外教联络教师检查试卷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院长通过。

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实际为依据,试题内容涵盖教学的全部内容,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形成性评价,尽量采用非标准答案考试。

第十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一经确实,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更,应当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院领导通过。

第十一条 院级考科目由教学秘书收集试卷并报学校教务处印制。

第十二条 教学秘书在试卷命题、印制、保管等过程中,应当始终加强试卷(题)安全保密工作,防止试卷(题)泄密或丢失;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潮,确保试卷(题)安全。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教秘书根据校考安排确定院考科目和时间,于考试前三周通知任课教师制好试卷,考试前一周印好试卷。

第十四条 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一般为30人;考生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第十五条 校级考试监考员由学校统一安排;院级各类考试监考员原则上为学院教职工,如人数不够,则从其他学院外聘监考员,监考费参照学校标准发放

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监考员守则》,考前重申考试纪律,收缴学生带进考场的手机和资料,监考过程中四处走动,严禁看手机、小说等。

第十六条   校级各类考试按学校规定收送试卷;院级各类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试卷,交教务秘书核对装订并通知任课教师领取试卷评卷。

第五章 评卷与成绩报送、复查

第十七条  评卷人员应当遵守学校《评卷人员守则》。

第十八条  校级考试按学校要求报送成绩。院级各类考试评卷完毕后,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成绩评定细则进行课程成绩总评并打印成绩册分,教学秘书对任课教师上报的成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任课教师按学校规定登录成绩。

第十九条 成绩复查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答卷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和保存。 

第六章 考试的巡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试方案安排,巡考员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为每次考试的当然巡考员,要求考试全程巡考,巡考费参照学校的监考费发放标准执行。分配给辅导员的巡考班级如出现舞弊行为,则取消巡考费并罚款100元一单元。

第七章   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级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国际学院(合署)负责解释,如有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以上位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9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