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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申请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学生缓考申请的暂行规定

 

各院系(部):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缓考申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并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资格。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学生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能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历证明的; 

2.学生因急病或其他意外事件来不及考前提出申请,应及时向院系有关负责人报告,凭正规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应材料补办缓考申请; 

3.学生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或竞赛,时间冲突无法参加正常考试,能提供准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4.学生直系亲属去世需奔丧,能提供院系证明或其他相应证明的;

5.学生有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考试 ,经教务处批准的。

第三条   申请缓考的流程。 

1.学生上网下载《缓考申请表》3份,除因急病或其他意外事件之外,必须于考试前提出申请,否则缓考申请无效。

2.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后,交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3.学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4. 缓考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将《缓考申请表》分别交教务处学籍科和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否则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   申请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和成绩评定。 

1.缓考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随同补考学生一并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 

2.参加缓考学生课程总成绩按缓考学期的成绩比例构成计算(平时成绩+卷面成绩)。

3.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成绩由各院系自行录入系统。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各院系必须从严审批学生的缓考申请,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批准。

2.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旷考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3.申请缓考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门。

4.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六条   本通知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