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我院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提高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共同推进本单位内涵建设和改革发展。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为院的决策机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党的工作由书记主持,讨论行政事项由主任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院党总支正、副书记,院正、副院长等,院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院分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院党委、院行政决定的措施;
②研究制订本院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③讨论提出本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外出进修、攻读学位与人才引进计划等有关意见;
④讨论研究本院教学、管理、科研等重要工作;
⑤讨论决定本院年度经费预算、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收入分配和奖金分配;
⑥讨论研究本院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聘任、调配、考核、奖惩等问题;
⑦讨论研究学生管理教育以及学生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问题,学生的奖、助、贷,主要学、团干部任命等重要事项;
⑧讨论研究本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⑨交流、通报各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⑩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题决定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六条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七条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八条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六章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议事结果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七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