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销。
(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四)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五)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二)提供运行经费,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成员。
(四)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支撑,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有比较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依托学校提供良好的支持条件。实验室依托学校应承诺建设期间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300万元以上,保证实验室建成后,每年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有关要求提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依托单位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正式公文向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实验室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建设项目。确定立项建设的实验室认真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教育厅,经教育厅审定后下达建设计划。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将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立项建设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必须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有独立的网站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厅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教育厅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定同意后,由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及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四条 在确认专家在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得到落实解决后,教育厅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评审推荐申报开放基金项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9人,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教育厅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设置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要提供相关配套条件和经费,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将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实验室,要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College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