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章 评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五个类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加速科教兴湘、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湘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单位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6 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六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管理科学、科技普及五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四)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五)是指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普及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具体数额为: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转化推广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管理科学项目类: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很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国内影响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技普及项目类:
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内容在较大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创作手法上有创新,在国内影响较大,内容在一定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湖南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湖南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湖南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湖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厅长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省奖励办公室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秘书长由省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对相关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奖励办公室认定。
各专业评审组委员由省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省奖励办公室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变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相关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省奖励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变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五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三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省公民在国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候选单位、候选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得同级或者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十九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
第六十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受理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六十五条 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六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九条 异议自提出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异议自提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提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十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六章 评 审
第七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七十二条 初评分网评和会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十三条 对通过初评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人选,及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十四条 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十五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须征询我省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七十七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的网评由省奖励办公室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二)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评,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五)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六)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以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一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奖励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公室。
第八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五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省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九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