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01
科研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用于开展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省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成果立项项目、“百人工程”项目。除一般项目中有一定比例的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省社科办经费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1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
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每次项目评审时,由省社科办根据资金来源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
第九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省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立项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在立项当年拨付启动资助经费3万元,再根据提交的结题成果拨付奖励经费,对验收鉴定为优秀的,按最高档资助经费给予奖励;成果立项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拨付;其他项目(不含自筹项目)在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其余5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1年以上(含1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经省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省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省哲学会科学领导小组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用于开展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省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成果立项项目、“百人工程”项目。除一般项目中有一定比例的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省社科办经费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1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
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每次项目评审时,由省社科办根据资金来源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
第九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省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立项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在立项当年拨付启动资助经费3万元,再根据提交的结题成果拨付奖励经费,对验收鉴定为优秀的,按最高档资助经费给予奖励;成果立项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拨付;其他项目(不含自筹项目)在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其余5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1年以上(含1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经省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省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省哲学会科学领导小组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