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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建立“引路人”导师制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1-09-01

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建立“引路人”导师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建立“引路人”导师制是保证我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好的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客观要求。

第二条 建立“引路人”导师制,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是师生之间建立的一种双向互动机制,有利于实现教学相长,促进教师队伍的自我优化,是对现行学生管理体制的有效补充,变过去的“距离”教育为“贴近”教育,有利于更好的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把因材施教等原则落实到每个受教育者身上,做到教书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担任“引路人”的导师是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品格塑造、身心健康、学风引导、专业辅导、创新创业、职业规划和人生规划等方面针对性指导的教师。“引路人”导师应当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即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四条 我院成立实施“引路人”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引路人”导师开展各项育人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长:易佑斌  欧志文

副组长:禹红樱    瑾(常务)  文大山

 员:彭忠信  徐德信  孙宇 刘焱  董竞  刘峰   刘攀  谢文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院学生秘书周方思担任。

办公室成员:姜   孙冬华  陈婷婷     李凯

第五条 担任“引路人”导师必须是我院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含“双肩挑”人员)。“引路人”导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崇高的理想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真正做到“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

第六条 “引路人”导师确立师生组合实行统筹安排的方式。每学年开始的一个月内,院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师实际指导学生的情况统一协调加以安排。院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届指导2-3位学生,教授、副教授、博士学位教师每人每届指导2位学生,讲师、硕士学位教师每人每届指导1-2位学生。

第二章  “引路人”导师工作职责

“引路人”导师在院党政班子的领导和院“引路人”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第七条 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

(一)品格塑造。导师要重视自身人格魅力的影响,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学生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起人生的远大理想;导师要引导学生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导师要引导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心理疏导。“引路人”导师应注重对学生的心理辅导,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烦恼,培养学生自信、乐观的生活和学习态度,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其抗挫折能力和承受能力。“引路人”导师要不断学习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学会识别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对有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学生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及时通报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条 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

(一)学风引导。学风建设是我院的一项基础建设,建设良好的学风是“引路人”导师的首要任务。

1.学业规划的个性化指导。“引路人”导师对所指导的不同年级学生的指导内容,要体现差异性,实现学业规划的个性化指导。导师指导一年级学生应侧重指导其掌握大学的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方式,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等。导师指导二年级学生应侧重帮助其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结合学生的实际能力和个体差异指导学生制订专业学习计划,并逐步实施。导师指导三年级学生应在深入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学业成绩、学习潜力、兴趣爱好以及英语、教师资格证等基础上,提出因材施教的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导师指导四年级学生应侧重指导其进行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引导学生积极报考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和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应考准备;向毕业生介绍就业信息,帮助学生设计就业方案,争取实现一次性就业。“引路人”导师还要根据定向、非定向师范学生的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学生形成良好学习习惯,树立良好的学风。

2.学业成绩的针对性指导。学业成绩是检验大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评价大学生学习状况的重要指标。因此,提高所指导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引路人”导师的重要职责之一。应主动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业成绩、不及格情况及劣势科目进行针对性分析,并为其学业成绩的提高给予方法上的指导;提高所指导学生四、六级英语,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率,在学生复习备考过程中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专业辅导。专业学习,是大学生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所指导学生进行专业辅导,是作为“引路人”导师相对于其他管理人员的优势所在,因此,要充分发挥“引路人”导师所长,积极做好本科学生的专业引导和专业成才工作。首先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作为“引路人”导师,在新生入校时应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帮助一年级学生顺利地完成从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转变,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理解专业课程结构,制定学期及学年学习计划。良好的专业引导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保持持久的学习积极性。其次,要培养学生全面的专业素质,包括学生的教学素养,教学技巧、仪态等。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文化科技讲座、校内外各种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社团公益活动等,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

(一)创新意识的培养。“引路人”导师要引导学生多读书、读好书,丰富自身知识体系;要引导学生树立质疑精神、提高反思能力;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兴趣、训练创新思维。

(二)科研能力的培养。“引路人”导师应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训练,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安排学生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教研室项目或课题,引导学生申报各级各类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培养学生的学术规范意识和科研能力,促进学生创新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一)家国情怀培育。“引路人”导师要教育引导学生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国家前途与家庭幸福的高度统一,培育家国情怀,时刻心系民族命运,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培养学生科学精神与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三者协调发展。

(二)发展方向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作为传统学科和传统专业,本科学生的就业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和挑战。非定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应以考取硕士研究生作为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突破口,定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应以提高教师技能和综合素质作为教育管理的着力点。“引路人”导师通过与学生的广泛接触和深入了解,针对各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对其发展方向提出恰当的建议。积极鼓励非定向培养学生中的成绩优秀者考取研究生,在学生选择报考院校、专业和方向上给予合理的指导和帮助;对定向培养学生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基层就业观、乐于奉献的职业观和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十一条  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引路人”导师在学生的评奖评优、党员发展、特困补助评定等方面享有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引路人”导师工作例会,认真参加“引路人”导师业务学习。

第三章  “引路人”导师考核

第十三条 我院每学年度对“引路人”导师进行一次考核。

第一节  考核内容

一、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学习动态。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月与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2次;每月深入学生宿舍不少于2次,了解学生生活学习具体情况。

二、每学期对学生学习计划的检查并及时帮助学生进行调整,经常以短信或者电话的形式督促其落实学习计划。

三、每学期学生成绩的升降和考试通过率情况(含英语四、六级通过率、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率)。

四、学生每学年评优、评奖情况,各类比赛、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五、学生创新创业情况。

六、学生的违纪情况。

七、学生考取研究生、考取选调生和公务员、就业率等情况。

第二节  考核办法

“引路人”导师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和院里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导师自评占30%,学生评议占30%,院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占40%,综合评出优良、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导师自评:每位本科生导师在学年末认真填写“导师工作测评表”,交院“引路人”导师制工作办公室。

二、学生评议:由院工作办公室组织学生以记名方式进行。

三、院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院工作领导小组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引路人”导师一学年的工作进行考核,结合导师自评和学生评分给每位导师一个综合评价。

四、导师年度考核结果与教师课时酬金、年度考核、职称与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挂钩。对工作突出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加强教育管理,甚至取消导师资格。对考核称职的导师按每生6课时/学年计入当年教学工作量,并纳入学院二次分配范畴,发放相应的课时酬金;对考核优良的导师每生每学年增加2课时教学工作量;对考核不称职的导师扣除其年度目标管理奖的30% 。

第四章  学生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作为“引路人”导师制的主体对象,应履行相应义务。具体如下: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征询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三、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导师所周知或者建议的学术活动。在科研训练中认真、踏实、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

四、每学年要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3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实施“引路人”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