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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2014-04-12 下载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2、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组建批准、验收和评估;

4、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

1、配合省科技厅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

2、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3、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创新活动、科技交流与合作、设备维护与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4、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督促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2、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成建制的编制、正常运行经费和其它条件;

4、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支持和鼓励重点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外聘专家开展探索性的自选课题研究。

第三章    立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依托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20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2、实验室主任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岁;

3、具有35个特色鲜明和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每个研究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

4、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来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10项以上(其中国家项目不少于3项),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或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5项,项目合同经费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建: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间联合共建;

2、部省联合共建;

3、通过国内国际合作组建。

第十二条  组建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1、省科技厅定期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指南;

2、依托单位编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等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经过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4、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各方联合共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及其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1、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2、建设的必要性,要求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

3、组建条件的完备性,要求达到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

4、组建方案的可行性,要求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有利于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批复重点实验室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79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

2、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活动;

3、审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4、组织或指导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成果内部评审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围绕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开放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通过课题开放、设备开放、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会议等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有利于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财务和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需求,探索和建立产学研结合的运行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等科技成果要标注该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取得的成果要标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及项目立项号。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调整研究方向或进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过学术委员会论证,推荐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完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1、推荐单位审核验收材料并签署意见,提交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专家小组或评估机构编制验收评估报告;

4、省科技厅根据验收评估报告,研究决定验收结论。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自评估报告、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有关附件等。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XXX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验收不合格者,6个月后可再进行一次验收,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组建资格。

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组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于每年1215日前提交本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定期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根据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考察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对外开放、联合共建、研究条件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计字[20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