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科技处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性质的认定。
第三条 我校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由科技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支出范围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合同执行。下达单位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含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和设备耗材,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和人文社科研究中的数据采集费用。
7.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它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统一核定,实行总额控制,提取额度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或无明确规定的,人文社科类项目的提取额度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提取比例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提取额度按照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的提取比例执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
1.学校科研管理费: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管理的业务、科研秘书工作津贴等方面的经费支出等。有配套经费的纵向项目按进校经费的5%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无配套经费的按进校经费的2%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之后全部作为绩效支出。经费到账后以奖励方式分两次发放给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通过中期检查后发放50%绩效,按期结项后发放剩余的50%绩效。项目延期1年以内结题的,扣发10%绩效,延期1年以上2年以内结题的,扣发30%绩效,延期2年及以上结题的,扣发50%绩效。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销的,将按照相关政策追回已发放的所有绩效奖励。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的,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和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合同中无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参照第四条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编制项目预算,并交科技处审核后按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提取管理费,并且根据项目进校经费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项目验收合格后兑现),奖励金额按进校经费的8%计算。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合同)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七条 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十类科目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内容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及其它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按相关规定上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二)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项目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能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合作双方重新签章认定经费预算调整,经科技处审核后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加强项目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外拨项目资金事宜应当体现在批准的项目预算中并签订子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要求和预算明细;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随意增加减少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向预算外单位转拨专项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资金。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经费的合规合法使用、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产出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开支流程:
(一)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计财处通知科技处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进校经费等),科技处根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及经费到账情况提出经费配套及管理费分配标准,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条款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并报送科技处审定;
(二)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立项经费到账后可报销进校经费的3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报销进校经费的30%,结题前可再报销进校经费的30%,项目结题后结算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对部分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给予配套资助,资助范围和标准参照《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7〕66号)。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95%,可以以奖励形式按项目完成进度分发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凭票据报销。项目立项经费到账后可发放或支出配套资助经费的95%×2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发放或支出95%×30%;项目结题后发放或支出95%×50%。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经费超出50万元的部分的70%应当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社会科学类项目配套经费超出30万元的部分的70%应当用于购买图书资料等。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5%,以奖励形式按项目完成进度按年度核发给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行政人员主持的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背景和项目内容选择挂靠相应的二级学院),作为该学院的科研发展经费,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文印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2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办公耗材费等均需提供购货合同或协议。相关经费的报销要求如下:
(一)设备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应按照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购置,并到资产处办理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台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1500元以上。
(二)材料费:材料费开支要和科研项目直接相关,普通办公消耗性材料(打印纸、硒鼓等)不能列支材料费的报销范围。材料费报销时应有完整的验收入库手续,不需入库的零星材料需由项目所在部门验收并在发票上签字。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需付测试化验加工清单(注明测试内容、单价、数量等,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或测试报告,签订合同的项目,需提交委托合同。
(四)燃料动力费:办公用和交通工具的燃油费不能列支。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会议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凭据;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差旅费:差旅费要和课题项目相关(业务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只能报销课题组人员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国(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图书资料、耗材支出需在所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打印(复印)等支出的发票未注明具体品名信息须附清单(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允许支出论文、著作发表版面费的,须附论文、著作佐证材料。
(七)数据采集费:按照劳务费、差旅费等相关要求。
(八)劳务费:劳务费支出按照中办发〔2016〕50号和湘办发〔20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有具体规定和标准的,遵其规定执行。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原始凭证上应列出领取人员的姓名、工作或学习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劳务内容及时间等信息。
(九)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始凭证上应有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主要负责工作、咨询内容、支付金额等信息。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其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出差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山区、高原等偏远地区,或出差工作地区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或住在帐篷、农户、厂矿、农场、林场等地的可以认定为野外科研出差。符合野外科研出差条件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凭有效票据按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野外出差实际天数计发野外补助。野外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补助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600元/人·天,副教授及以下相当职务人员500元/人·天。出差人员领取野外补助后,不再报销野外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野外科研出差报销前须填写《科研项目野外出差审批表》,由科技处审核。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签批流程如下(各类项目经费报销的经办人(含验收人、证明人)须为该课题组成员,经办人、证明人不能同为一人。):
(一)每单累计支出0.5万元以下:经办人(含验收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
(二)每单累计支出0.5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经办人(含验收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分管科研业务校领导→计财处负责人;
(三)每单累计支出2万元及以上:经办人(含验收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分管科研业务校领导→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财务业务校领导;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离校(含外拨经费)审批流程: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交分管科研业务校领导和计财处审批,再经分管财务业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章 决算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结题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由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审核签章。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前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项目验收通过后,可在2年内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2年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经费开支。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资助经费学校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邵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邵院行字〔2006〕25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