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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03
 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校的科研实力和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确保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合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地方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邵阳学院名义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技术研究项目。按其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

1.纵向项目: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省部及地方政府资助的指令性、指导性科研项目,且有各级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的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学校接受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任务并签订技术合同(协议)且取得进校经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包括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申报;负责项目实施的进度、中期检查、督促和协调;负责项目结题验收、组织成果鉴定;负责经费管理等。

第五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组织、发动和监管,对项目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审核、监督职能,并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具体的指导。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须按照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或技术合同(协议)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技处每年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及时通知学校所属各学院(部门),各学院(部门)应及时传达到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并按具体要求组织好本学院(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条件与时间以上级部门下文为准。

第八条  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前期成果、研究现状、参与人员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上级各部门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按时、按要求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附件材料。

2.各学院(部门)指导和协助项目申请人科学规范的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各项信息审查后统一报送科技处。原则上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3.科技处对各学院(部门)提交的申报项目材料开展审查,对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并提交校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确定上报的项目,科技处督促申请人根据专家论证和校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评审的意见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后统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推荐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为了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提高我校申报项目的竞争力和成功率,每年各学院(部门)应作好科研计划,认真做好选题工作,组织好论证,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进行指导,为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等提出修改和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单位一起商谈,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科技处和主管科研校领导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有效合同。

第十三条 科技处凭上级部门下达的批文、任务书或合同书原件将项目编入学校科研计划,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未经科技处审核申报的科研项目,科技处不予认定和登记,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章 资助办法与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对部分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如下表1

1 各类纵向项目配套资助标准

项目类别

资助比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科技部国家重大项目等各类国家级重大项目

1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面上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含艺术、军事、教育学科单列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各类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和一般项目;

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等各类部级重大项目

11.2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项目;

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项目等省级重大项目;

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等各类部级重点项目

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11.0

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等各类部级一般项目;

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等省科技厅重点项目;

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重大委托)项目

10.7

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成果立项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

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及一般项目;

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及一般项目;

省教育厅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青年及一般项目;

省教育厅科研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及其他厅级重点项目

10.5

 说明:未在表1中列出的项目可参照表1中标准配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等自筹经费项目给予资助5000/项;纵向科研项目子课题、各类联合基金项目、厅级一般项目、各类市级项目不予配套资助。资助方式和经费管理按《邵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或技术合同(协议)的预期目标和要求对项目进行任务分工,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项目内容,若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科技处,由科技处呈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须严格按照下达部门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时间一般在立项和计划结题的中期),并报科研处审查备案。科技处根据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合同的要求不定期抽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及时报送科技处审核并申请结项。厅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结项材料由科技处审核后统一报送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项、鉴定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专利除外)应按要求标注资助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不能如期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科技处核实上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如中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项目来源单位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故不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年度进展报告、不按时结题(超过研究期限或申请延期的期限)或主观原因中断项目研究的,学校将做如下处理:

1.暂停经费开支。

2.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3.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

4. 有项目逾期未结题者,取消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及时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或撤项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邵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3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