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院教字〔3〕号
邵阳学院监考员管理规定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一位教师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类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湘教发〔2009〕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 监考员应是在职教师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不能从事监考工作。
2. 监考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监考操作规程,确保监考工作程序规范,考风考纪良好。
3. 监考员应熟悉考试业务,积极参加考务培训,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渎职、不得徇私舞弊。如因监考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务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考场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按《邵阳学院教学事故及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 监考员如因正当原因需要请假,由监考员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请假并安排好替补监考员后报教务处备案。
5. 监考员的工作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务评审、调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6. 学校教务处考试管理部门根据考试规模、各系的教职工人数以及各系的考试科目与考生人数确定各系的监考员人数,各系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名额报送监考员名单。
7. 各系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监考员管理规定,并将本单位的监考员管理规定报教务处备案。
8. 依法保障监考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