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率和完好率,对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的赔偿作如下规定:
一、损坏或丢失仪器、器械,应及时报告实验管理人员,并填写报损(失)单。
二、违章操作损坏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
三、未经许可,擅自将玻璃仪器、器械等拿出实验室作私用者,一经查出,收回原物,提出批评;损坏者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者,报系研究处理。
四、损坏精密贵重仪器者,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损坏原因、过程等),报请系领导研究,根据损坏程度及不同情节,按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
生物与化学工程系
200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