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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09-29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21915

 

 

 

 

 

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维护邵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原则。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六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反学校章程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退学处理及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凡违纪达到最低处理等级时,一般应给予不低于最低等级的处理。违法违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私财物损失,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和接受其他处罚。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八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等;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6、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罢餐)、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

7、故意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的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反动组织有秘密联系;

8、非法设立广播台站、网站等;

9、制作、收藏、贩卖、传播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10、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11、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九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八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技术等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计算机设备和移动通讯网络中或让他人在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欺诈、虚假、谣言等言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公开或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秘密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7、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8、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或移动通讯网络等工具和平台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赌资等条件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音视频,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翻看淫书、淫画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音视频,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冒用他人信息借贷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偿还贷款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财物行为者,学校视情节及偷窃财物价值给予处分。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500)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偷窃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冒用他人信息借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6、对于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偷窃行为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打群架动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对先动手打人,闯入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打人,动手打无辜者,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处分。

4、作伪证

(1)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 要求他人作伪证者,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持械

(1) 在寻衅中持有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在争吵或打架斗殴中使用器械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写、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行为,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邵阳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禁止在寝室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学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2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晚以上、7晚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外宿8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邵阳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为企业及中介组织发布招聘信息或作招聘代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发布招聘信息、同学尚未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自发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费用、组织同学参与、但未给同学带来其他损失者,退还同学相关费用,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私自发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费用、组织同学参与、并给同学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者,赔偿相关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4、为各种借贷机构作校园代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学校关于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关规定,违规拆分、截留、挪用奖学金和助学金,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邵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拆分、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

1、每学期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1120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或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学时或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学时或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或早退每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

2、因迟到、早退、旷课受处分后,本学期内又发生迟到、早退、旷课时,应累计已处理学时确定处分等级。

3、正常学习时间(包括上课和自习)看录相、玩手机、打电子游戏、打桌球、跳舞、看电影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实习、军训期间擅自离校(含实习单位),按上述计算旷课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男女学生交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1、在校学习期间,如结婚或婚育应有告知学校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婚先孕者,给予记过处分;未婚先育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2、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和家庭,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还将给予相应处分:

(1) 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 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医疗、医保等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 私刻、伪造公章;

(2) 涂改、伪造成绩单;

(3) 伪造他人签名;

(4) 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4、诬陷、侮辱、谩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醉酒造成人身伤害或意外死亡,组织者和参与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在校内外各种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2、从窗口、走廊向下泼水、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他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燃放鞭炮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4、凡故意撕毁学校及地方党政部门或国家机关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通知” “通报” “布告”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5、不遵守学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听劝阻或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6、卖淫、嫖娼或组织、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7、校内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电动车;驾驶机动车、电动车在校内超速行驶、不礼让行人;驾驶机动车、电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8、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电器)者,除按规定收缴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酿成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以各种方式调戏、侮辱、偷拍、偷窥,严重骚扰他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0、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私自在校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1、购买或倒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2、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3、组织和参与租用非法营运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关责任,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关责任,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4、通过网络借贷等信贷行为进行超前消费和不良消费,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或贷款给他人用于不当支出、不良消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5、在学业诚信、学术诚信、职业诚信、思想文化诚信等方面失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和《邵阳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其他公认的违背学术准则行为的。

2、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 在没有参与研究和创作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

(3) 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有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学生干部或其他学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或其他特殊原因违纪;

2、自动中止违纪行为;

3、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4、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5、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6、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有组织的违纪及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和主要责任者;

2、情节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

3、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4、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5、态度恶劣,侮辱打骂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等)者;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内违纪违规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毕业生在离校前故意违纪者;

9、在校外以及学校举行重大活动中违纪者;

10、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11、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及当学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权限及管理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查批准,由学校行文。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由学校行文,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4、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须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按规定处理。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按规定处理。

6、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相关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并上报材料。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要求相关二级学院重新审议,并在一周之内提出处理意见;若事发后两周内没有处理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可进行监督和处理,同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二级学院按本办法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报请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组织参与协商处理。

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理。

9、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顺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处分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滞留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材料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填写《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报批单》)。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正式下达之前,应出具拟处分决定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出具正式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二级学院填写《邵阳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学生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2人)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保留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难于联系的,采取公告送达,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违纪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邵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邵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的处分都设置一定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按学校规定对处分予以解除。

1、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取得明显进步,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2、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原有处分不能解除,新的违纪加重处分;

3、解除处分的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初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党员、团员如有违纪行为除参照本条例给予处理外,还需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团章》等党纪党规、团纪团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时,按照本办法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办法相关条例给与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邵院政字〔2018〕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19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