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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09-29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21915

 

 

 

 

 

 

 

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校帮困助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其中,对一年级学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班级民主评议。首次申请的学生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对所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书面承诺。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重新提交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将申请学生及原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通报寝室长后,由寝室长组织本寝室学生根据学生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对名单进行评议,评议后将名单报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初审,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填写《邵阳学院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计表》和《邵阳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计表》,连同《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各二级学院将学校复审后的名单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不定期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学生每年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之后,国家助学金申请之前,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包括水灾、火灾、震灾、车祸、重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及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照片、事故(灾害)认定书、医疗诊断书、缴费记录等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审核,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方可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二级学院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告知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审核和通过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以免影响学生申请当年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实施资助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的评定,各二级学院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公开。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的评定等各项资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邵院政字〔201862)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19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