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邵阳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21年9月15日
邵阳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湖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我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根据有关县(市、区)资助中心需要为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建立贷款学生的贷款信息档案,统计汇总我校生源地贷款情况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信贷知识教育,督促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我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六)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每年7月至9月,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共同向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每年申请一次,具体时间请向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综合确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执行)。
(二)贷款期限 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第六年开始按年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当年为第一年)。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借款学生,需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和就学信息变更,可以在就读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源地贷款不得展期,借款学生需要根据自身升学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第四章 申报与办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即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在百度中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或直接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 //www.c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贷款受理部门为借款学生高考前户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第八条 首次申请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材料进行审查。再次现场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即可签订续贷合同。远程续贷时,借款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身份认证后,直接线上签订续贷合同,待县资助中心完成贷款审查后,学生收到回执验证码短信,再次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并打印电子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借款合同待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九条 学生返校后将受理证明交予高校,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批后,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支付宝在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在外省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国家和省资助中心相关规定要求按时还款。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信贷知识教育,建立贷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和个人贷款档案,完善贷款学生的毕业联系信息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邵院政字〔2017〕4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