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2、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组建批准、验收和评估;
4、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
1、配合省科技厅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
2、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3、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创新活动、科技交流与合作、设备维护与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4、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督促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2、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成建制的编制、正常运行经费和其它条件;
4、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支持和鼓励重点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外聘专家开展探索性的自选课题研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依托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20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2、实验室主任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岁;
3、具有3~5个特色鲜明和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每个研究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
4、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来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10项以上(其中国家项目不少于3项),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或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5项,项目合同经费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建: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间联合共建;
2、部省联合共建;
3、通过国内国际合作组建。
第十二条 组建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1、省科技厅定期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指南;
2、依托单位编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等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经过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4、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各方联合共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及其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1、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2、建设的必要性,要求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
3、组建条件的完备性,要求达到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
4、组建方案的可行性,要求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有利于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批复重点实验室立项。
第十七条 经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7~9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
2、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活动;
3、审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4、组织或指导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成果内部评审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围绕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开放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通过课题开放、设备开放、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会议等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有利于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财务和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需求,探索和建立产学研结合的运行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等科技成果要标注该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取得的成果要标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及项目立项号。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调整研究方向或进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过学术委员会论证,推荐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完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1、推荐单位审核验收材料并签署意见,提交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专家小组或评估机构编制验收评估报告;
4、省科技厅根据验收评估报告,研究决定验收结论。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自评估报告、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有关附件等。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XXX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验收不合格者,6个月后可再进行一次验收,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组建资格。
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组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本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定期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根据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考察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对外开放、联合共建、研究条件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计字[2002]224号)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 则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三章 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