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邵院政字[2016]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素质发展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两个部分。其中,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身心测评三个方面,所占比例分别为20%、70%、10%,发展性素质测评主要以加分方式进行。

第四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9月中旬前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每学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每月定期公布加减分;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当学年度第一学期成绩进行测评,每年3月份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若成绩相同,其排列名次可根据基本素质中三部分权重高低依次参考。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包含以下三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基准分,共100分(占20%)。

(一)思想政治表现(10分)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30分)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组织纪律观念(60分)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第七条  德育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校、系(院)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团支部、班集体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和主题教育活动,经查实,减2分/次,减完为止。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恶意拖欠学费的,经查实,减5分/次;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无故不参与寝室等场所文明卫生活动或公益劳动的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5分/次,减完为止;因不良消费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扣3分/次。

(三)组织纪律观念方面: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30分/次;学校记过处分减25分/次;学校严重警告处分减20分/次;学校警告处分减15分/次;学校通报批评的,减10分/次;受到系(院)通报批评的,减6分/次;学生违规违纪但由于认识态度很好、后果轻微等原因免于处分的,按原应受处分档次减分标准的50%进行减分;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经查实,减5分/次,减完为止。

第八条  德育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各子项目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德育测评总评分(记作A),其计算公式为:   

德育测评分(A)=思想政治表现测评成绩+道德品质修养测评成绩+组织纪律观念测评成绩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九条  智育测评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和学风表现两个部分,分别占70%和30%。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的考核(考查)成绩。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分、85分、75分、65分和50分。

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用B1表示,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必选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习成绩(B1)=(各课程学分*单科成绩)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二条  学风表现测评要素主要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

第十三条  学风表现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最终得分记为B2。考试作弊属实计0分;无故旷课减5分/次;上课玩手机、睡觉及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者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3分/次;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减3分/次;补考者每科次减2分,减完为止。

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最终得分为两子项目得分之和(记作B)。计算公式为:B=B1*70% + B2*30%

 

第四章  身心测评

第十五条  身心测评包括心理健康素质测评和体育成绩测评两个部分,分别占50%和50%。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素质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积极参加心理普查、525系列活动、星期六俱乐部、《心海》投稿等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二)积极加强自身心理素质提升,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积极健康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三)积极参与朋辈心理辅导和特色成长室工作,为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做出积极贡献;

(四)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成绩及课堂考勤(此项在智育测评中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测评素质总分100分。其中考试成绩50分,课堂考勤及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50分,采取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其最终得分记为C1(C1=课程成绩测评得分+课堂考勤及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测评得分):

课程成绩测评得分=课程考试得分*50%;无故不参加心理普查,经核实,减5分/次;心理健康教育课无故缺勤扣2分/次;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系(院)和班级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经查实,减3分/次,减完为止。

第十八条  体育成绩测评得分记为C2。大一、大二年级学生体育课成绩(体育系学生统一为100分)为此课程考试得分(非体育专业学生此项在智育测评中不重复计算),大三、大四年级学生为体能测试成绩,达标记为70分,不达标记为45分。

第十九条  身心测评最终得分为两子项目得分之和(记作C)。计算公式为:C=C1*50%+C2*50%

 

第五章  发展性素质测评

   第二十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职业技能、组织管理、社会实践、文体艺术竞赛及评奖、创新活动、创业活动以及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参与情况和获得的成果。

(一)职业技能类

1、内容:学生参与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参加英语水平考试(CET、托福、雅思等)或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2、标准:

证书等级由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等级

初级

中级

高级

计分

1

2

3

    (二)组织管理类

1、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党务秘书和学生代理班主任等。

2、标准:

选任学生干部者(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按照表2加分。学生干部包括校级学生干部,系级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部,寝室长等。如身兼多职,不重复加分,按表2最高职位标准加分。

    2:组织管理类加分标准(一)

工作岗位

校级学生会、团委、督委会、学社联、护校队等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副职;系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社团会长

系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副职;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干事;学生代理班主任;班团干部;校级社团负责人(5人内)

系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干事、寝室长

计分标准

4

3

2

1.5

    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校及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寝室”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表3计分标准最高值计分。

   3:组织管理类加分标准(二)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级

校级

系级

4

3

2

1

0.5

(三)社会实践类

1、内容:学生参与政府部门、学校和系(院)等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的。

2、标准:

社会实践奖励按表4加分。受到系(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的第一、二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4:社会实践活动加分标准

 

国家级

省(部)级

校  级

系  级

优秀团队

负责人

4

3

2

1

成  员

3

2

1

0.5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3

2

1

0.5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3

2

1

0.5

表彰或书面表扬

3

2

1

0.5

②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校、系(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根据学生本人在测评学年度参加经学院认证的志愿服务的次数,按表5加分。

    5:社会志愿服务加分标准

志愿服务次数(次)

15次及以上

10次及以上

6次及以上

3次及以上

计分标准

2

1

0.5

0.2

(四)文体艺术竞赛及评奖类

1、内容:学生积极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系(院)组织的各类文体艺术竞赛活动;学生参加辩论赛、知识抢答赛等综合素质型竞赛活动;学生参与“校园先锋”、“自强之星”等评选活动(已在其他类别中加分的不重复计算)

    2、标准:

文体艺术竞赛及评奖按表6加分。获得集体奖项的,非负责人成员加分标准为负责人加分的60%。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6:文体艺术竞赛及评奖类加分标准

      级 别

项 目

国家级

省(部)级

校  级

系  级

 

集体奖

一等奖

4

2

1

0.5

二等奖

3

1.5

0.7

0.3

三等奖

2

1

0.5

0.2

 

个人奖

一等奖

4

2

1

0.5

二等奖

3

1.5

0.7

0.3

三等奖

2

1

0.5

0.2

    (五)创新活动类

    1、学科竞赛类

内容:学生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系(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创业类竞赛计入创业活动类加分)。

    标准:

     学科竞赛获奖计分标准依照表7,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排名第一、二位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其他成员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7:学科竞赛类加分标准

  等  级

获奖结果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系级

特等奖

5

4

3

1

一等奖

4

3

2

0.8

二等奖

3

2

1

0.5

三等奖

2

1

0.7

0.3

         优秀奖

1

0.5

0.3

0.1

2、专业学术活动类

内容: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等。

    标准:

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8加分。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8: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因补授学位发表的论文除外)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独    著

3

1

合著(第一、二作者)

3

1

合著(其它作者)

1.5

0.5

3、其他科技活动类

内容:学生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系(院)组织的未列入学科竞赛的其他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以及获奖情况;学生参与的科研立项活动及获得的发明专利等成果。

标准:其他科技活动获奖方面,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其他科技活动、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立项等,按表9加分(参与立项者加分标准为立项负责人的50%)。

    9:其他科技活动类加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系级

特等奖

6

5

3

1.5

一等奖

5

4

2

1

二等奖

4

3

1.5

0.7

三等奖

3

2

1

0.5

   入围奖

2

1

0.5

0.3

科 研 立 项

7

6

4

2

发 明 成 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8分

 4、文学艺术创作类

    内容:学生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系(院)组织的各类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在各级各类媒体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刊载等情况(与发表学术论文不重复加分)。

标准:

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10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别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5分。

    10:文学艺术创作类加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部)级媒体

地市级媒体

校级媒体

3

2

1

0.5

(六)创业活动类

1、内容:学生参与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和系(院)等组织的创业类竞赛活动(“互联网+”创业竞赛、“求真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等)、自主创业或参与创业项目等。

    2、标准:在创业竞赛获奖和创业项目中,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和团体创业项目,非负责人成员的加分标准为负责人加分标准的50%。其中,创业竞赛类加分标准见表11,创业项目类加分标准见表12。如有创业实体产业,各系(院)可按照产业运营情况、产业价值,负责人按1-8分,其他成员减半计算,另行给予加分。

  11:创业竞赛类加分标准

       等  级

获奖结果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系级

特等奖

5

4

3

2

一等奖

4

3

2

1

二等奖

3

2

1

0.7

三等奖

2

1

0.7

0.3

优秀奖

1

0.5

0.3

0.1

   12:创业项目类加分标准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级

校级

系级

3

2

1

0.5

0.3

   (七)宣传报道类

1、内容:学生正面宣传学校、系(院)情况以及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上、身边发生的富有正能量的事件等。

    2、标准:

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媒体的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13的评分标准加分。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别加分。

    13:宣传报道类加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部)级媒体

地市级媒体

校级媒体

2

1

0.5

0.3

    第二十一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所得总分记为D,加分最多不超过30分。各子项目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系(院)审核。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E)是德育总评得分、智育总评得分、身心总评得分的加权与发展性素质总评得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E = A×20% + B×70% + C×10%+D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学生年度评奖评优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组织部、宣传部、保卫处负责人和各系(院)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协调、部署和指导。各系(院)根据不同年级和专业实际情况需要,在现有测评项目内容框架下,可对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细化或调整,但优化、细化或调整的内容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六条  各系(院)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常务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各班班长为成员的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职责包括:组织和规划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班级成立以班长为组长,成员由班委会干部和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10%的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对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每月第一周公布上月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

(三)《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系(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主任逐级审查认定后,由各系(院)存入学生档案中。

(四)班级测评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向系(院)上交《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复核无误后,由系(院)党总支书记签章确认,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测评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关系人才培养导向和学生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院)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功能。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为零分,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对本人的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提出申诉,必要时也可向学生工作部(处)反映。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邵阳学院理学院

地址: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修德楼

电话:0739-5119635

邮编:422000

技术支持:嘉维信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