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院政字[2016]52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依据《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系指在本校注册并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和各系(院)总支书记组成,下设学生奖励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定和管理。各系(院)相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奖励设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
二、其他奖励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单项奖
(五)优良学风寝室
(六)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以及《邵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邵院政字[2009]47号)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从获得学校甲等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从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二、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及其他奖励的评定
一、学校奖学金
(一)学校奖学金的设立
1、每年下半年开学初评定上一学年度的学校奖学金,以行政班级为评选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学生上学年德智体美诸方面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为依据。
2、学校奖学金设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级和创新奖学金、创业奖学金。
3、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创业奖学金的享受面分别不超过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1%、5%、10%、2%、1%。
4、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人;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人;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人;校级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人、系级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人;校级创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人、系级创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人。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品行端正、为人诚信、表现突出、德育测评分85分及以上;
2、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度内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一学年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或事假24学时以上者均不能评定;
4、参评学年度必修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参评学年度体育考试、考核成绩及格。
必备条件:
1、甲等奖学金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6%内;
(2)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英语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2、乙等奖学金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2%内;
(2)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英语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3、丙等奖学金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5%内;
(2)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5%内。
4、创新奖学金
(1)系(院)级创新奖学金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创新素质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不得为零),总人数不得超过该系(院)学生人数的2%。
(2)校级创新奖学金:800人以下的系(院)推荐2人,800-1200人的系(院)推荐3人,1200人以上的系(院)推荐4人;学校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各系(院)推荐总人数的80%。
(3)校级创新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系(院)级创新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5、创业奖学金
(1)系(院)级创业奖学金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创业素质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不得为零),总人数不得超过该系(院)学生人数的1%。
(2)校级创业奖学金:800人以下的系(院)推荐1人,800-1200人的系(院)推荐2人,1200人以上的系(院)推荐3人;学校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各系(院)推荐总人数的75%。
(3)校级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系(院)级创业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二、三好学生
(一)校级三好学生从获得学校甲等、乙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选,比例在获奖者的90%以内。
(二)校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只发荣誉证书,不再发放奖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观念强,成绩显著;
(二)从连续任职一年的现任校、系(院)、班、社团学生干部中(包括寝室长)择优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行为。在参评年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行政班级前50%内,且必修课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院)评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元/人·年;
(六)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四、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范围
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
(二)奖励等级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创业优秀毕业生
3、邵阳学院优秀毕业生
4、邵阳学院自主创业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1、湖南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湖南省高等学校自主创业优秀毕业生按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推荐上报。
2、邵阳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良好等级以上;
(6)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至少一次;
b、被评为系(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
c、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含一次)以上丙等奖学金或至少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单项奖;
d、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3、邵阳学院自主创业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校纪校规,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
(3)学习努力,各科成绩优良;
(4)具有创新精神和商业道德;
(5)具有创业项目,且是该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运作时间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该项目仍在运作,发展趋势良好。
(四)推荐名额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系(院)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应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省级优秀自主创业毕业生应从校级优秀自主创业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系(院)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的9%以内。
校级优秀自主创业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总申报人数的10%内。
五、单项奖
(一)学生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体育竞赛、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及经系(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评定的系(院)级三好学生、系(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可授予单项奖。
(二)单项奖享受面为全日制在校生普通本专科学生的10%,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人。单项奖由各系(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自行评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校统一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优良学风寝室
优良学风寝室的评比不超过寝室数的2%,奖励寝室成员每人人民币100元。具体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有明确的学习目的,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寝室成员无补考、无旷课、无违纪现象;
(三)寝室成员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30%;
(四)寝室成员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一)寝室成员考研、考公务员积极报名,积极申报和参加科研活动、学科竞赛成绩优异;
(二)寝室成员发表学术论文明显多于其他寝室;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优秀(文明)寝室。
七、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班主任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评奖评助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60%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居本系(院)同年级前列;课程成绩和英语过级优良率排名居本系(院)同年级前列;补考率、留级率在本系(院)的同年级中为最低,学年内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班级未出现重大事故;
3、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学占80%以上;
4、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班级获得校、系(院)竞赛奖励;
5、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保持良好的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文明寝室率年平均20%(含20%)以上,没有不合格寝室。
(二)奖励标准
每个获奖班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元。
八、评选办法
评选采取班级提名、系(院)考察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办法进行。
1、班级提名: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依据,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系(院)推荐:各系(院)对班级提名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广泛征求班级和任课老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对象;并将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3天;
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因审核不符合评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不再补报;
4、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学生工作部(处)的初核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在校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其它奖励及规定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考取公务员、选调生或研究生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同时考取公务员、选调生和研究生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者(不含创新奖学金和创业奖学金),按最高额奖学金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和其它奖励均以打卡(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