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邵院政字[2016]47

第一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邵阳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工作委员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邵阳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诚信,爱护校园一草一木,节约用水用电,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贴乱画。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通过网络借贷等信贷行为进行超前或不良消费;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具体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实行。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 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邵阳学院理学院

地址: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修德楼

电话:0739-5119635

邮编:422000

技术支持:嘉维信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