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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关爱贫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部署,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系指在本校注册并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凡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应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部)是学校对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奖励设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湖南省政府奖学金

(三)校内奖学金

二、综合类

()校级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大学生品学奖

() 系级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三、专项奖

四、集体奖励

先进班集体

五、其他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和湖南省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评定。

() 同一个学生同一年内不可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

()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同学,不再享受校内各项奖金和资助,可享受相应的校级荣誉。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立

1、优秀学生奖学金从二年一期开始评选,以专业自然班级为评选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以上学年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和学生成绩为依据。

2、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

3、特等奖学金享受面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1‰,甲等奖学金享受面为1%,乙等奖学金享受面为5%,丙等奖学金享受面为10%

4、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人;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人;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人;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人。

()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凡被评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品德端正、为人诚信、表现突出、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

(2) 遵纪守法,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能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3) 病假半个月,事假24节课以上者均不能评定。

(4) 体育考试、考核成绩必须及格。

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奖学金的学生,其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特等奖学金

(1) 学习成绩同专业年级排名第一,且每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 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班级排名第一。

(3) 考查课程成绩为良好以上。

(4) 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2、甲等奖学金

(1) 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5%内。

(2) 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内。

(3) 没有不及格课程。

(4) 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5) 音、体、美等特殊专业本科学生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专科学生英语学校考试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3、乙等奖学金

(1) 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0%内。

(2) 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前10%内。

(3) 没有不及格课程。

(4) 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5) 音、体、美等特殊专业本科学生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专科学生英语学校考试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4、丙等奖学金

(1) 学业成绩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20%内,学生干部排名为在同专业年级前30%内。

(2) 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20%内。

(3) 没有不及格课程。

二、三好学生奖

1、三好学生评比分为省级、市级、校级和系级四个等级。

2、校级三好学生从荣获特等、甲等、乙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选。

3、省、市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三好学生中择优推荐,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4、校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只发荣誉证书,不再发放奖金。

5、系级三好学生由各系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自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已获得奖学金者,不另行发放奖金,只发给荣誉证书,未获奖学金者,发给奖金100/人年。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观念强,成绩显著。

2、从连续任职达一年的现任校、系、班三级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行为。

4、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班级10%内,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50%内,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评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300/人年。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系部根据各系具体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要求,自行评定,由各系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100/人年。

6、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四、优秀毕业生奖

按《邵阳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比细则》评选。

五、大学生品学奖

(一)评选对象及条件

1、对象:凡我院品学兼优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参评。

2、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注重加强个人品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倡导树社会新风,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导向作用;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4)身心健康;

5)适当向西部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倾斜,尤其要奖励家境贫困、自强不息、好学上进、成绩优异的大学生。

(二)评选办法

1、由各系团总支按照评选条件推荐邵阳学院大学生品学奖候选人,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

2、由院团委组织评审,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充分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后,最终评选出第三届邵阳学院大学生品学奖获得者。

3、邵阳学院大学生品学奖,每年评选一次。

五、专项或特别奖励

学生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科技和学习、体育竞赛、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经个人申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可授予单项奖,奖金从100500元不等,已在竞赛中获得奖品和奖励的学生不重复评奖。

六、先进班集体奖

(一)奖励条件

1、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60%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居本系同年级前列;课程成绩和英语过级优良率排名居本系同年级前列;补考率、留级率在本系的同年级中为最低,学年内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班级未出现重大事故。

2、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学占80%以上。

3、有一个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班级获得校、系竞赛奖励。

4、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5、保持良好的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文明寝室率年平均20%(20%)以上,没有不合格寝室。

(二)奖励金额

获奖班集体每个奖励200

七、其它奖励

1、考取省委组织部选调生或研究生每人奖励300元,同时考取选调生和研究生不重复奖励。

2、学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奖励200元,在全国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每篇奖励100元,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奖励200元,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奖励200元,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奖励500元;

 3、参加学校各项比赛一般奖金为30~100元;在参加省级各项比赛中,个人获得前六名者,按名次或等级分别发奖金2001801601008050元;在参加国家级各项比赛中;个人获得前六名者,按名次或等级分别发奖金300200180150120100元。

4、在参加省级各项集体项目比赛中,取得前六名者,按名次或等级分别发奖金1000800600500400300元;在参加国家各项集体项目比赛中,取得前六名者,按名次或等级分别发奖金200015001000800600500元。

5、以上论文(文章)、获奖和专利,学校或学校其他部门已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八条  系三好学生、系优秀学生干部及专项奖励等经费,学校按各系学生人数10%,标准100/人·年拨到各系, 由各系按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凡不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且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系报送的评奖结果统一评审,因审议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其名额,各系不再补报。

第十一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者,按最高额奖学金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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